【本報訊】裁判官葉啓亮昨花費兩小時宣讀裁決理由,逐一反駁辯方對警員證供的批評,指警員證供清晰肯定,盤問下並無迴避或避重就輕,且說法得到警方拍攝的片段或媒體片段支持,接納警員證供。案發當日旺角亞皆老街等地皆有堵路示威,群眾聚集叫口號,無疑令人合理地擔心公眾秩序會被破壞,裁定五名被告罪成。
葉官總結證供指,案發前年10月20日當天,亞皆老街路面上有磚頭、鐵欄、大型垃圾桶等,交通受阻,現場有數十名黑衣人聚集及叫囂,內容針對警方。警方到場執法,追截黑衣人時拘捕各被告,肯定他們便是較早前在現場參與集結的人士,裁定五人非法集結罪成。五人被捕時均以口罩、面巾等遮蓋面容,無疑為逃避遭他人辨認,故全部違反蒙面法。
警方追截期間,首被告謝煒洛用鐵桶襲擊警長X;第三被告胡耀生則拉扯督察Y的肩膊,以阻止對方制服次被告區倬僖,兩人分別被裁定襲警及阻差辦公罪成。
第三被告於聆訊時傳召前同事任辯方證人,力證他身上攜帶的行山杖及手套等實為工作所需。惟葉官拒接納該證人的證供,指證人起初指行山杖用於驅狗,但被問及用於驅狗可否被視為攻擊性武器時,證人卻推翻驅狗說法,改稱用來撥開草叢,及後又指用來協助行斜路,可見他砌詞狡辯。
證人稱被告的手袖用於防曬,葉官反駁被告是在夜間工作,防曬之說不合理;即使涉案物品有工作所需,不代表第三被告不會使用有關物品作非法用途。
葉官指案發時是社會運動的高峯,從各被告的衣着、所攜帶的防毒面具及生理鹽水等推論,他們當時所攜帶的行山杖、石頭、磚頭、鉗、噴漆等,必然用作非法用途,最終分別裁定他們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他人財產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