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 終院准盧建民上訴定罪

旺角騷亂 終院准盧建民上訴定罪

【本報訊】2016年旺角騷亂,被指向警員掟雜物及泥沙的盧建民暴動罪成,重囚七年。上訴庭早前駁回其定罪及刑期上訴,盧昨向終院提出上訴許可,要求釐清暴動罪「共同目的」的法律觀點;並指相較同類暴動案,七年刑期實屬過重。三位法官最終受理針對定罪的上訴,排期至10月5日開審,但駁回刑期上訴申請。

刑期上訴遭拒

預計明年2月出獄的盧,甫出庭即與其代表大狀之一劉偉聰及旁聽市民揮手,久未露面的他精神不俗。散庭後,他豎起拇指並高呼「香港人加油」、「撐住」。

定罪上訴由資深大狀李志喜代表,要求終院釐清暴動罪是否須證明涉案者除了有意圖作出擾亂秩序等訂明行為外,另外為了一個「共同目的」而集結;控方須否證明參與者就着「共同目的」有溝通和共同理解等。此外,「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暴動罪;而若涉案者沒作出擾亂秩序等行為,可否單憑在場形成鼓勵而定罪。

終院署理首席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及非常任法官司徒敬,同意上述兩點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法官李義透露,「赴湯杜火」案的涉案人已就同一議題申請上訴許可證明書,視乎情況或會一併處理。

李志喜並指,盧被控與三人一同犯案,而控罪書未有提及其他不知名犯案者,但最終僅盧一人罪成,對他造成嚴重不公。副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反駁,當日集結人數逾500人,證據清晰,不認為控罪書未有提及不知名犯案者對盧構成不公。終院最終亦受理此上訴理據。

至於刑期上訴,資深大狀駱應淦指同類暴動案的量刑起點只是五年,本案七年刑期實屬過重及不合比例,刑期有落差。法官李義反駁指,終院主要處理法律觀點的爭拗,或只在非常罕有的情況下,才會觸及刑期議題,否則不會處理刑期是否過重或過輕。

案件編號:FAMC12/20

盧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