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汽油彈必涉社運 的士司機囚四年

官:汽油彈必涉社運 的士司機囚四年

【本報訊】警方前年10月據線報到教育大學附近截獲⼀輛的士,在車尾廂搜出約40支汽油彈。涉案的士司機被控串謀縱火罪,審訊時稱以為箱內是乘客的醫療物資,惟主審法官李慶年不接納,早前裁定司機罪成。辯方昨求情指被告只是擔任搬運角色,不知背後計劃,亦沒有證據顯示案件與社運有關。李官昨判刑則指本案必然與社運有關,並謂「最近好少有黑社會尋仇用到汽油彈」,但同意被告的角色較次要,判他入獄四年。

「最近少有黑社會尋仇用到」

辯方昨進一步求情指,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偉龍(32歲)得知涉案物品背後的計劃,亦沒證據顯示與社運有關,或涉案物品會用來掟向警署之類的地方,不涉人命傷亡,望法庭輕判他入獄兩至三年。

李官則指案發日子「前前後後都有類似事件」,地點在教大高級職員宿舍,當時本港一些高等學府不時有一小撮暴力分子用這些地方「策謀、製造武器」,又說:「呢個氛圍係咪同社運無關呢?除非你話我知有個黑社會唔可以放過啫。」李官認為根據邏輯及常理,本案與社運有關,指「最近都好少有黑社會尋仇用到汽油彈」。

李官判刑指案情涉加刑因素,本案有40支已組裝汽油彈及兩支點火器,數目不少,一旦全數使用,場面必定混亂可怕。李官表示準備及儲存這些汽油彈的地方竟是教大高級職員宿舍,一旦有人例如吸煙時意外地燃點這些汽油彈,並且燒着雜物或在石油氣的士上爆炸,必定造成財產損毀風險。

李官裁定本案必然與社會運動有關,並指若然被告是案件主腦,會以六年監禁作量刑基準。李官因應被告負責運送汽油彈,角色較次要,以四年監禁為量刑基準,又指本案不可視作個別案件或尋仇,而是一項整體的非法暴力運動,故加刑三個月,再因被告沒有案底而減刑三個月。被告審訊時自辯,當天按⼀名學生急救員熟客的要求到教大接客,但對方僅稱要運⼀箱醫療用品,搬貨上車後拒登車。的士駛離不久後突遭截查。

案件編號:DCCC14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