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巴拿曾當武器 警無起訴

士巴拿曾當武器 警無起訴

【本報訊】警方未正式起訴本案被告前,已對他涉嫌干犯何罪有不同說法,起訴後又一度更改控罪及加控。由最初拘捕被告時,指他涉嫌危險駕駛,翌日又指控他藏攻擊性武器;最終則以一項不小心駕駛罪起訴,及後翻查巴士的閉路電視後,發現被告試過沒用雙手握軚盤,再加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原有控罪則又改成危險駕駛。

查閉路電視加控不小心駕駛

翻查資料,警方拘捕被告時,先指控他無故響按,同晚改稱他快速駛近在路旁執勤的警員,涉嫌危險駕駛,其後因在被告的袋搜出士巴拿,指被告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

案件首次提堂時,被告遭控不小心駕駛,涉嫌無故響按及快速行車。但案件再度提堂時,控方指被告在彌敦道駛近女清潔工,將原本的不小心駕駛罪改控危險駕駛,又稱翻查巴士內的閉路電視後,發現被告在薄扶林道駕駛時沒有雙手握軚盤,加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

被告昨自辯時就不小心駕駛罪解釋指,當日曾將背囊掛在身後,但背囊因行車搖晃致眼角視線受阻,遂決定脫下手套,放好背囊,再戴回手套。被告強調他的手未有脫離軚盤,即使戴上手套時仍以右臂壓着軚盤。

案件編號:KCCC229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