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條罪 長毛19年前守行為今監18月

同一條罪 長毛19年前守行為今監18月

【本報訊】臨時立法會1997年透過《公安條例》設立「不反對通知書」制度,若未有通知警方或警方反對的集會,均可被視為未經批准集結,首案2002年出現,立法會前議員「長毛」梁國雄當年聲援因「大聲公襲警」判囚的梁俊威,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自簽500元及守行為三個月,事隔19年後,梁於8.18集會案再因同一行為被控罪成,卻被判囚18個月,是該罪至今判罰最輕及最重的一人。

港府2002年首次引用《公安條例》檢控未經批准集結,梁國雄當年與兩名學聯前成員聲援因大聲公襲警判囚的梁俊威,近百人於遮打花園遊行至警察總部,三人分別被控舉行及協助舉行未經批准集會。案件由時任總裁判官李瀚良負責,他當年指案件屬政治事件,質疑是否應由法庭解決;他最終雖裁定罪成,但指三人只是希望表達意見,無暴力意圖,遊行最終亦和平進行,判三人自簽500元及守行為三個月,形容「這已是我想到最寬鬆的刑罰」。

團體:法庭更注重公共秩序

梁國雄當年的判刑至今仍為該控罪最輕的判罰。相隔19年,梁國雄今年因8.18集會案,被法官胡雅文重判即時監禁18個月,是該控罪至今最重刑罰。

10年前有關控罪的判罰同樣較今天輕,2011年3月,社民連前主席陶君行和成員黃浩銘等四人因反預算案遊行佔據中環馬路,被控參與及協助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時任裁判官梁榮宗認同當時是和平集會,並讚兩人認罪是負責任的表現,僅判處兩人罰款2,000及1,000元;另兩名人士更獲控方撤銷控罪,只須自簽守行為。同年另有三宗案件涉及未經批准集結,均判罰款或自簽擔保守行為。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表示,過往香港法庭對於遊行集會的案件,即使被定罪,亦會採取寬容方式處理,因法庭考慮到被告當時正行使公民權利,故刑罰較輕,但現時法庭處理集會和表達自由行動時,會更注重法律和公共秩序,判處較有阻嚇性刑罰。

王又觀察到,自反新界東北和重奪公民廣場案後,法庭對遊行集會案件的判罰轉重,而近年示威模式與規模轉變、政府對遊行集會的取態和社會環境等,均影響法庭考慮,律政司將相關案件轉到區域法院,直接可要求法庭判較重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