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輪功展板充公 申終院上訴被拒

法輪功展板充公 申終院上訴被拒

【本報訊】食環署2013年以法輪功未經申請展示宣傳品為由,在全港26個法輪功宣傳據點「真相點」充公130幅橫額及484塊展板,並檢控兩名法輪功學員。學員提司法覆核,指有關條例違憲,原訟庭裁定學員勝訴,惟上訴庭推翻裁決。兩學員昨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指條例限制示威權利,且申請展示橫額等事宜沒有清晰指引,不符合「依法規定」原則。終院三名法官即日駁回上訴,下令兩人支付政府訟費,稍後頒佈書面理由。

涉案為《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04條,未經當局准許,不得在政府土地張貼招貼或海報。法輪功學員洪瑞峰及徐慧敏因此被控,徐已歿,由潘蓮花(譯音)取代繼續覆核。

官指示威與否涉爭議

代表兩人的資深大狀夏博義指,申請人曾向食環署查詢申請程序,卻獲悉須向地政署申請,惟地政署的「路旁展示非商業宣傳品管理計劃實施指引」卻不接受個人名義申請,認為條例指引不清。此外,若展示橫額須先取得許可,無疑限制《基本法》保障的示威權利。

終院常任法官李義質疑,是否一旦涉及示威題材的橫額,署方均要撒手不管;非常任法官鄧國楨亦質疑,申請人似乎要求法庭就示威下定義,但這涉及事實爭議,沒有劃一標準,實難以下定論。代表政府的資深大狀余若海則指,示威權利並非絕對,若沒任何規管,不同團體會為爭奪最佳的橫額展示位置而起爭執,強調有關理據上訴庭已作清晰裁決,無可爭論。

案件編號:FAMV42、43/2016、FAMV213、2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