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助雷射筆照警署候判

議助雷射筆照警署候判

【本報訊】區議員女助理被指前年8月11日用雷射筆射向馬鞍山警署及在警署平台站崗的警員,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她早前受審時辯稱與愛貓玩耍時使用雷射筆,案發時僅向街坊示範如何使用。惟裁判官彭亮廷昨裁決時質疑被告說法有太多巧合與剛好,認為實情是她經策劃及部署而犯案,裁定罪成還柙候判。

官拒納辯解:有所部署

被告陳惠欣(32歲)另涉去年2月在美孚堵路,早前亦裁定罪成,下周二判刑。本案判刑則押後至下月2日。被告審訊時自辯稱,事發時在卡拉OK餐廳工作,因案發翌日會有人在附近示威,擔心吸入催淚煙,遂買入防毒面具,雷射筆則是回家用來與貓玩耍。被告又稱有游泳習慣,當晚帶泳鏡回家,擬周末游泳時使用,但因袋的空間不足,故沒帶泳衣。她當晚與街坊聊天,拿出雷射筆示範如何使用,回家途中被警方拘捕。

彭官昨裁決指,被告說法建基於一連串巧合及剛好,惟他不認為真的是如此,而是被告有策劃及部署。彭官指警方高清影片可見,被告與另外兩名男子用雷射筆照向警署,並因擔心容貌被拍而戴口罩,非如被告所言般與街坊談天。彭官又指被告作供至關鍵處前言不對後語,自打嘴巴,相反警員作供沒轉彎抹角,其記憶能力與影片內容即使有誤差,也不影響其可靠性。

彭官又質疑辯方陳詞提及現場沒有示威和過激行為,說法避重就輕,指影片可見被告與他人先後用雷射筆照向警署,另有人遭警叫停時爆粗回應。

辯方求情指被告任職區議員助理及婚禮佈置員,是家庭經濟支柱,受社會氣氛影響才做出與本性不符的行為,自知無可避免會判監,望能輕判,以便早日回家照顧患有長期病的父親。

案件編號:STCC38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