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厲打擊】
【本報訊】政府以打擊侵犯個人私隱行為之名,加強監控網絡言論,計劃修訂法例加入「起底」罪。新例訂明,任何人披露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披露其資料,而導致該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心理傷害,即屬犯罪,最高可判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當局亦大幅加強私隱專員的權力,包括盤問疑犯及入屋撿取私人物品等,受查人保持緘默也犯法。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向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提出訂立起底罪。文件稱,近年社會上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的「起底」行為猶如將個人資料武器化,令當事人蒙受重大傷害,自2019年6月至2021年4月,公署接獲及主動發現超過5,700宗關於「起底」的投訴個案。因此當局建議修訂現有《私隱條例》,加入針對起底行為的條文。
現有條例規定,任何人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的個人資料,從而獲取金錢或財產得益,或導致當事人蒙受金錢損失或心理傷害,即屬犯罪。當局指出,現時大部份的起底個案涉及個人資料在網上平台被隨意散佈,甚至經多番轉載,以致公署無法追尋起底資料的來源,未能判定有關資料使用者的身份或有關的個人資料是否「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因此公署未能根據現有《私隱條例》第64條作進一步跟進。
修例會在現有64條下加入新條文,如任何人披露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並有意圖威脅、恐嚇或騷擾該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或罔顧該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是否會蒙受威脅、恐嚇或騷擾,導致該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心理傷害,即屬犯罪。
當局建議,違反條例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修訂條文又大幅加強私隱專員的權力,當局建議,當專員有合理理由相信已出現違反《私隱條例》的情況,便可要求任何人士提供相關資訊、文件或物品,和回答專員提出的問題。如不合作即構成罪行。
現行條例下,專員有權向法庭申請批准進入處所的權力,修訂後會加入更多權力,包括在進入處所後撿取文件或物品的權力。文件指出,在申請手令時,專員需有合理理由相信已出現違反《私隱條例》,處所內疑存有有助調查的文件或物品。
民權觀察創辦人王浩賢指出,當局建議若有人罔顧該當事人或其家人是否會蒙受威脅、恐嚇或騷擾,而披露當事人個人資料亦屬犯罪,其中「騷擾」等字眼定義範圍較闊,「係咪感到反感已構成騷擾?」王浩賢擔心,即使情況較輕微的事件,亦足以構成刑事罪行。
對於新修訂建議賦權私隱專員調查時可以向涉事人作出盤問,不合作者便屬犯法,王浩賢認為,任何人在接受刑事調查時均應享有緘默權,新條文削弱了涉事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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