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能力之上、法律容許之下盡量輕判 縱火後夾公仔 智障男判更生

官:能力之上、法律容許之下盡量輕判 
縱火後夾公仔 智障男判更生

【本報訊】示威者前年9月5日到旺角警署外抗議,其間一名17歲的中度智障巴基斯坦裔男生將燃燒中的膠袋置於警署大閘上,又搖晃附近一組交通燈,後被拍下往夾公仔。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昨判刑時接納辯方求情,指本案情況特殊,被告患過度活躍症及腦癎症,且智商猶如9至10歲小孩,分辨是非能力弱,惟本性天真單純,最終判他入更生中心。李官坦言「已經喺我能力之上、法律容許之下盡量輕判」,判刑後特別叮囑被告勿再犯案,「好好珍惜(機會),之後好好生活」。被告表示明白,並鞠躬致意。

現年19歲被告Hamaad Mahmood早前承認企圖縱火及企圖刑事損壞兩罪,李官判刑時透露,被告於2018年輟學,犯案時無業。他自小有過度活躍症及癲癇症,智商僅有47,屬中度智障,不但影響是非判斷能力,更遭社會排擠,造成心理問題,並較易受人影響。

李官指縱火案一般判囚數以年計,但本案情節及被告背景均有特殊之處,不應當作一般縱火案處理。李官續指,企圖縱火罪沒有罔顧他人生命的元素,而本案案情屬同類案件中最輕微,被告在眾多警員目擊下將燃燒中的膠袋放在警署大閘外,但火種隨即被警員撲滅,沒有造成任何損壞,直言被告所為「莫講對公眾安全無礙,對財物造成的損失亦微不足道」。

官嘆天真單純

此外,李官認為被告的家庭狀況值得同情,加上其判斷力確實受智商及情緒問題影響。李官特別指出,被告犯案後立即到附近玩「夾公仔」遊戲,過程被閉路電視拍下,令警員可在短時間內將他拘捕。被告被捕時拿着公仔,李官認為「其天真單純可見一斑」。

李官指控罪嚴重,雖然被告的個人情況在法理上並非減刑理由,但在情理上是有力的求情理由,可減輕罪責,最終判他入更生中心。李官又向被告強調縱火屬嚴重罪行,一般須判監數年,又說:「我已經喺我能力之上、法律容許之下盡量輕判」,叮囑他日後要守規矩及聽話。

辯方求情指,相信入住更生中心較適合被告,因控罪雖然嚴重,但案情偏向惡作劇。辯方指被告搖晃交通燈是出於發脾氣及吵鬧成份居多,而他將燃燒中的膠袋放在警署大閘外,只是企圖損毁死物,並非為了傷人。辯方又指被告猶如小朋友,本性善良單純,但脾氣暴躁且心智不成熟,需成年人監督。惟被告出身基層,父母為口奔馳致疏於管教,以致疏於管教令他在一時衝動下犯案,事後已後悔,並承諾日後不再參與示威活動。

案件編號:DCCC500/20

法官李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