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年9月21日屯門遊行演變成警民衝突,19歲男學生被指在前線與警方對峙,早前否認暴動及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受審。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詩麗昨裁定被告兩罪罪成,指他在前線敲水馬及堵路,反映其角色積極,又指他攜帶行山杖及戴着護膝、豬嘴、頭盔等裝備,「一手持盾,一手持杖,儼如進入戒備狀態,隨時作戰」。王官下令將被告還柙至本月28日判刑,但拒絕為他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現年21歲的被告李浩銘被指當日在屯門屯匯街參與暴動,並管有一支行山杖。被告父親昨聞判後落淚,脫下口罩輕輕拭淚。
王官裁決指,本案最大爭議點在於被告是否案發影片中的示威者。辯方指有關影片解像度低,而且影像快速移動,質疑辨認質素。惟王官認為影片不模糊,女警4300更連續兩星期、每天花九小時全神貫注地重複看片,又會定格及慢鏡重播,指認出被告案發時戴着黃色頭盔及手持一個黑底銀邊、設計獨特的盾牌,配合她對被告的近距離觀察,足以證明片中人是被告。
王官續指,現場影片及警員證供顯示,當日有大批示威者在屯匯街與警員對峙,其間有人用雜物堵路,又向警方射水,並掟磚及汽油彈,行為已構成暴動。其間被告用行山杖敲打水馬,又協助示威者用消防喉射水,並踢出磚頭讓示威者搬起,顯示他擔當積極角色,裁定其暴動罪成。
至於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王官質疑若被告只想參與遊行,不需要攜帶行山杖和佩戴護膝、豬嘴、盾牌、頭盔等裝備。王官認為,被告當時全副武裝、站在示威者前排,並用行山杖指向前方,「儼如進入戒備狀態,隨時作戰」,故裁定該行山杖屬攻擊性武器。
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年僅19歲,為人乖巧,望法庭先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再作判刑。惟王官拒絕,僅替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案件編號:DCCC2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