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年8月10日有示威者在尖沙嘴聚集,其間一名前空姐被指用雷射筆照射警員眼睛,經審訊被裁定襲警罪成,判囚3個月。她早前向高院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並提交新的現場片段,力證警員拉錯人。法官李運騰昨裁決指,上訴方片段與警員證供沒有重大分歧,駁回定罪上訴。至於刑期上訴,李官強調警員對社會貢獻良多,上訴人卻挑釁警員,無事生非,不能期望獲法庭同情,但考慮到沒有警員受傷等因素,將三個月監禁減至七周。
控罪指上訴人郭麗芬(28歲)在彌敦道襲擊警員朱冠強。上訴方早前提交一段審訊時從未呈堂的現場片段,指警員供稱他制服上訴人前,仍有人連續照射警方,但片段卻沒顯示相關畫面,質疑警員作供不可信。惟李官不認同上訴方說法,指警員盤問下已同意有人以綠光斷續地照射警方,片段畫面亦脗合警員的證供。
上訴方質疑警員只憑上訴人穿白衣,就認定她是早前照射警方的人,片段卻顯示現場還有他人穿白衣。李官則指警員已在盤問時澄清,他並非指整個案發現場只有一人穿白衣,而是在其五米範圍內只得上訴人穿白衣。李官接納警員說法,認為其證供與片段沒有重大分歧。
上訴方亦爭議警員供稱上訴人遺失雷射筆的說法。李官指當時上訴人不斷掙扎甚至在地上爬行,又有其他人襲擊警員,警員花了一段時間才制服上訴人,故此沒有留意她何時遺失雷射筆屬情理之內。
至於刑期上訴,李官認為警員對社會貢獻良多,他們工作時會遭遇困難及危險,若法庭輕判侵害警員的被告,會使他們無懼代價、任意妄為。上訴人以雷射筆挑釁警員,不但明知故犯,還故意無視指揮官的提醒,無事生非,不能期望得到法庭的同情。惟李官指出本案並無警員受傷,以三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屬明顯過重,考慮到上訴人的背景良好,改判入獄七星期。
案件編號:HCMA18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