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方去年以疫情為由禁止維園六四燭光集會,惟支聯會及大批市民堅持到場紀念。事後合共24名支聯會成員及泛民人士被拘控,其中有份在場燃點燭光的黃之鋒、區議員岑敖暉、袁嘉蔚及梁凱晴,早前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區院法官陳廣池昨判刑時直指四人身份特別,他們參與集會,並在維園合照,是要宣傳自己在公眾集會出現,並向公眾展示他們比其他人可擁有更多自由。陳官指他們有自己的政治信念和理想,不認為他們有真誠悔意,判四人入獄四至十個月;當中被他形容為「積犯」的黃之鋒,判得最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指案件不涉暴力,判刑過重。
本身是國安法指定法官的陳廣池判刑時形容,本案證供強而有力,四人認罪後可獲刑期扣減,是明智的決定。他重申,《基本法》雖然保障市民的集會和遊行自由,但這些權利並非絕對,不論參與者的立場或集會目的,這些權利都有一定限制。
陳官指,本案案情很簡單,警方去年6月1日就六四集會發出反對通知書後,支聯會沒提出上訴,有關的禁止通知書合法和有效,本案四人明知集會未經批准仍前往參與。從片段可見,當晚四人穿黑衣,在維園足球場席地而坐,有些人的上衣有特別設計。黃之鋒曾接受傳媒訪問及拍照,四人都有將現場照片上載至社交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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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偉志資深大律師早前代表四人求情時,指當時四人均戴上口罩及保持社交距離。惟陳官強調,辯方遺漏的一大重點是當晚的集會屬未經批准,即使他們遵守防疫措施,都未能為他們開脫罪責,更直指他們當晚的行為,是向公眾展示他們比其他人可擁有更多自由。陳官謂,雖然六四集會已舉辦多年,但去年是政府首度以公眾健康為由提出反對,當晚聚集人數一度達至二萬人,群眾出入阻塞交通,並會為公共衞生等帶來危機。
陳官又反駁夏偉志早前所指,四人角色被動,當晚亦沒有意圖或鼓勵他人參與的說法。他認為,事發時岑、袁及梁三人均是區議員,黃則是著名政治人物,「有政治目的要達成」。當晚四人站在一起及合照,而非淹沒在群眾中參與,明顯是想利用自己的身份特別,在社交媒體宣傳自己在公眾集會出現。
陳官明言,四人是有預謀、故意及公然違法,即使當時警方以揚聲器不斷發出廣播,但他們仍繼續參加集會。而且,法庭不能忽視2019年延續至今的公眾秩序和政治動盪所帶來的影響,不法分子往往伺機煽惑他人作出暴力或破壞行為;加上本案發生在6月4日這個特別的日子,這個風險會更嚴重。
陳官續指,四人唯一及最大的求情理由是認罪,但他們有自己的政治信念和理想,故即使他們認罪,法庭亦看不到他們有真誠悔意,故拒絕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他補充,被告若認為控方檢控無理,或堅持自己所做的事,都不會被視為真誠悔意。他指法庭判刑時除了要反映被告的罪責,亦須阻嚇後來者繼續犯案。
針對黃之鋒的判刑,陳官直言他在另一宗未經批准集結案的法庭保釋下干犯本案,並且有六次案底,其中三項與本案類同,故以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扣減認罪三分一刑期後,判囚10個月。黃現因6.21包圍警總案及反《禁蒙面法》遊行案正服刑,陳官指不斷重犯的「積犯」不應該給予更多扣減,下令將本案刑期與另外兩案分期執行。
岑敖暉則曾因佔旺清場被控藐視法庭而判緩刑,陳官以九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他認罪下調至六個月。沒有案底的梁凱晴及袁嘉蔚則各以六個月監禁為起點,因認罪而減至四個月。
案件編號:DCCC 876、885、890、89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