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身負三案 梁凱晴首繫獄

黃之鋒身負三案 梁凱晴首繫獄

【本報訊】涉及去年六四集會案的四名被告黃之鋒、岑敖暉、袁嘉蔚及梁凱晴早前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昨日分別被判監禁四至十個月,其中黃之鋒被判囚十個月,為本案刑期最重的被告。

24歲的黃之鋒除了此案外,現時至少身負其他三案,並正就其中兩宗案件服刑,包括前年6月包圍灣仔警察總部一案,他與前眾志主席林朗彥及成員周庭一同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三罪,去年12月被判監禁13.5個月,最終他放棄上訴,現正就案件服刑。

三人料失區議員資格

黃之鋒另外牽涉至少兩案,其中前年10月5日蒙面惡法生效首日,大批市民在港島區遊行抗議,黃之鋒其間曾戴上口罩接受外媒訪問。他其後被控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觸犯蒙面法,於今年4月被判囚四個月,刑期分期執行,至於同案不認罪的社運人士古思堯則被判囚五個月。

另外,黃之鋒亦屬初選47人案的被告之一,他在案中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早前已放棄就此案申請保釋。

至於本案的另外兩名被告,荃灣區議員岑敖暉及南區區議員袁嘉蔚則同樣因為參與去年7月的民主派初選而被捕,二人早前一度申請保釋,但被法官拒絕,須還柙候審。觀塘區議員梁凱晴則首次因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判入獄。

根據《區議會條例》第24條,若民選議員當選後被判監禁超過三個月,將會喪失其議員資格,意味本身為區議員的岑敖暉、袁嘉蔚及梁凱晴,或將會因為入獄而失去區議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