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23歲青年去年初在大埔公園遇上便衣警截查,搜出背囊內有鐵鎚及行山杖等物,早前不認罪受審,最終被裁定罪成,判監九個月。他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其律師昨於高院陳詞,指原審裁判官蘇文隆以對社會氛圍的「司法認知」為由,推斷被告意圖以涉案物品破壞公物,忽略物品的其他用途。被告當時辯稱以涉案物品修理電單車,處理上訴的法官李運騰昨質疑「唔通我真係信佢走去修理電單車咩」,直言被告勝算不強,將案件押後至本月17日裁決,期間被告准繼續保釋。
被告黃俊迪(23歲)早前被裁定於去年1月19日在大埔大元邨大埔中央廣場管有兩個鐵鎚、一支行山杖及一把多用途摺刀,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名成立。
上訴方指出,案發地區並無任何示威活動,沒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使用涉案物品的唯一意圖屬傷人。李官回應指,被告當時除攜帶兩個鐵鎚外,還有防毒面具等物品,他辯稱打算使用上述物品修理電單車,李反問:「唔通我真係信佢走去修理電單車咩?」上訴方指出,蘇官以對社會氛圍的「司法認知」為由,推斷被告意圖以涉案物品破壞公物,忽略物品的其他用途,辯方亦無機會就此陳詞。
李官則指,蘇官沒有將行山杖及萬用刀納入其裁決考量,正正是考慮兩者可有其他用途。李官就「司法認知」回應謂:「一星期有7日,一年有365日,法庭係咪需要通知辯方星期二之後係星期三?」辯方答:「不用,因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李官回應:「咁眾所周知示威者經常使用豬嘴防催淚煙,大家都喺新聞見到啦。」
案件編號:HCMA3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