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九子上訴全遭駁回 陳健民失望:法庭無考慮非暴力性質

佔中九子上訴全遭駁回 
陳健民失望:法庭無考慮非暴力性質

【本報訊】2014年佔領運動距今近七年,歷史尚未擱筆。佔中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等九人前年被判串謀或煽惑公眾妨擾罪成,提出上訴,上月高院開庭審理,昨頒判詞駁回上訴申請。上訴庭指原審判決沒有錯,雖然佔領中環改為佔領金鐘,本質上仍屬佔中三子策劃一年半的行動;對於辯方指佔領規模無法預算,判詞反駁指不顧現實和常理。陳健民昨領取判詞後表示失望,需研究法律觀點再決定是否上訴終院,亦要考慮資源,因還有許多抗爭者需要支援。

陳健民昨重申,推動佔中時已表明會承擔法律責任,抗辯原因是認為控罪不合適,賦予政府過大權力,尤其是「煽惑他人煽惑」控罪,加上原審法官未有充份考慮普通法傳統尊重公民抗命和非暴力原則,他對上訴庭沒有糾正原審錯誤感到失望。

九名被告全部對定罪提上訴。「佔中三子」中,戴耀廷和陳健民被裁定串謀及煽惑公眾妨擾罪成,判監16個月;年邁的朱耀明串謀罪成,同判16個月但緩刑。其餘六人煽惑公眾妨擾罪成,除李永達外的五人另有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邵家臻和黃浩銘判監八個月,陳淑莊、鍾耀華及李永達獲判緩刑,張秀賢被判社會服務令。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法官潘敏琦和彭寶琴並拒絕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許可。判詞將42個上訴理據歸納為數個議題。案情指佔中三子2013年開始策劃佔中,2014年9月18日申請在國慶日於中環舉辦集會,正式構成刑事串謀,不過9月28日變成在金鐘添美道發動佔領。上訴方質疑9月有兩個不同的串謀,不應混為一談。

■陳健民(左)昨領取判詞後,在庭外獲陳日君樞機打氣。

上訴庭:改地點非捨棄原計劃

上訴庭認為,控罪明確地指控於2013年3月至翌年12月有一個廣泛的串謀,計劃在中環或附近造成公眾妨擾;即使實際地點由中環改為金鐘,明顯也在中環附近,只是由一條路改為另一條路,如同原審法官陳仲衡所言,三子修改但沒有捨棄原定計劃。

第二項議題關乎串謀者或煽惑者能否事先協議或預計造成不合理阻礙,上訴方認為合理與否只能事後評估。惟上訴庭認為本案明顯可以預計,佔中醞釀18個月,有商討過程,規模預計有3,000至一萬人;被告在9月28日凌晨呼籲逼爆金鐘之前,已能在添美道目睹佔領的龐大規模,三子是乘勢推動佔領。

上訴庭直言,若說被告事前無法知道後果,或者沒意圖造成該後果,可說是捨棄現實和常理,空談抽象的合理行使個人權利理論。

官同意「煽惑他人煽惑」合憲裁決

另一項理據指,當《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已有明文的公眾妨擾罪,控方便不應引用普通法下的相同罪名起訴。上訴庭反駁,簡易控罪並非旨在打擊像本案的組織大規模非法阻礙行為,不能反映嚴重程度,也不能判處足夠刑罰,並非普通法控罪的適當替代選項。根據法例,簡易控罪最高判監三個月,普通法控罪可判監七年。

上訴方又爭議在公民抗命情境中,如何判斷堵路的合理程度。上訴庭指案例已探討過,而且原審法官肯定被告知道佔領的後果。至於「煽惑他人煽惑」控罪是否合法,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的合憲裁決。

其他理據包含事實爭議,例如戴耀廷呼喊「逼爆金鐘」等政治口號,不應照字面過度解讀;鑑於反國教運動政府讓步的前科,法官錯誤認為陳健民預計佔領數天便完結是不切實際。判詞指原審法官陳仲衡判決沒有任何錯誤,稱讚陳官審理此宗複雜案件的表現。

案件編號:CACC12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