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大在聲明指出停收會費等決定是為釐清大學與學生會的法律責任矛盾,惟說法含糊不清引起爭議。港大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副教授傅景華昨在Twitter發文,引述《香港大學條例》兩處提及學生會職能,包括教務長須從學生會委任的20人學生小組任命兩人加入負責處分的紀律委員會,以及學生會長須在每年6月1日前提交相關名單,質疑港大是否打算修訂相關條例。
傅景華補充自國安法實施後,越來越多外間力量干涉港大運作,希望校方澄清,同事在學術活動發表政治評論,會否屬校方所指的政治宣傳甚至煽動。他說:「既然你作出得一個咁嘅聲明,你就要釐清喺校園裏面,有乜嘢做得,有乜嘢唔做得。」
據港大條例,除紀律委員會涵蓋學生會參與外,港大多個委員會均據大學條例設立學生代表席位。以早前決議解僱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的港大校委會為例,其組成須包括各一名按規例選出的本科生及研究生,其中本科生代表選舉現由學生會幹事會主辦。如按聲明說法,上述由法律責任衍生的安排或被取締。
港大學生會前會長、校友關注組成員王振星過往曾參與校委會等管理工作,他直斥港大聲明說辭模糊不清,擔心學生代表難再發聲,「係要釐清啲咩?點解唔講直接點做?」若校方欲刪減參與決策的學生代表人數,將嚴重影響校方決策認受性,紀律委員會針對學生處分或變不公平,「如果你啲選舉收返畀學校做,代表嘅認受性仲有冇?」
本報就相關委員會組成、校方如何處理學生會代表等查詢港大,惟校方僅着記者查閱聲明,沒任何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