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明愛醫院眼科部前醫生被指為私人執業鋪路,轉介近70名病人到兩名前同事開設的私家診所,更涉要求女助護替他向院方登記取藥,偷去一大盒以A4紙箱盛載的藥物。案件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昨裁決指,雖然被告出庭自辯時有所隱瞞,惟控方未能證明被告轉介病人一事屬於非法協議和明知故犯,頂證被告的女助護作供亦非誠實可靠。法官又指,控方提問方式導致證人證供不完整,若轉介病人不涉收賄或利益衝突,只屬醫管局內部紀律問題,不至於觸犯刑事罪行,裁定被告串謀瀆職及盜竊均罪脫。
案發於2012年1月4日至2016年6月21日間,首被告邱承建(41歲)為明愛眼科部全職副顧問醫生,次被告朱東麒(46歲)是同部門兼職駐院專科醫生,其弟即第三被告朱東恒(44歲)是全職副顧問醫生,後獲聘為兼職醫生,並在次被告的眼科診所執業。三人面對三項串謀瀆職罪。
林官裁決指同意辯方觀點,考慮裁決時不能超出指控範圍,只會顧及三名被告是否違規、是否明知故犯、涉案行為是否嚴重得需要檢控等。控方沒在控罪詳情指明涉利益衝突和收受利益是失當行為,故裁決時不會考慮。
林官指出,因為控方提問方式有問題,導致病人和家屬證供不完整,加上病人本身年老或久病,而且事隔多年,證人都難以記得求診細節。
林官指首被告自辯供稱去過第二及第三被告的診所探班,並逗留一段時間,但沒為病人施手術。林官認為控方沒反駁這部份,未能證明首被告到診所是工作或與另外兩被告有工作協議。林官相信,首被告是因為了解第二及第三被告的能力和收費等才轉介病人;又信納首被告及第三被告所稱,覺得涉案病人有需要在明愛醫院以外接受適切治療,故提供私家醫生資料供參考。
首被告另面對一項盜竊罪,指他2016年5月26日偷醫管局29瓶滴眼劑及九支眼藥膏。林官指出,以特赦證人身份作供的女助護供詞並非誠實可靠,控方缺乏獨立證據證明首被告犯案。
林官批准辯方容後考慮是否申請訟費,但質疑若三名被告清楚閱讀局方規定,本案是否仍會發生,要考慮事件是否因他們疏漏過失而自招嫌疑。林官又指,判詞已指被告有隱瞞,只是案中證據未足以將他們定罪。
案件編號:DCCC109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