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前日極速三讀通過《2020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多個團體憂慮修訂或賦權入境處長禁止任何人出入境,保安局長李家超批評不實,又指日後附屬法例將定明有關權力只針對入境航班。大律師公會指,即使將權力限制納入附屬法例,但因主體法例將權力定得太闊,政府日後仍有權修改附屬法例。
大律師公會年初曾就《入境條例》修訂兩度發信,指草案第三條「指示某運輸工具可或不可運載某乘客或該運輸工具的某乘組人員」,如同賦予入境處處長不受限制的權力。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昨表示,根據該條例的主體法例,目前有關權力仍適用於任何出入境人士,指政府聲稱修例是為了處理免遣返聲請人士,但卻僅在附屬法例列明針對「入境人士」,「咁係咪所有入境人士?係咪可以拒絕免遣返聲請人士以外嘅人(入境)?」
葉又質疑為何政府不在主體法例中列明入境處長權力限制,「既然寫得喺附屬法例,點解唔寫喺主體法例呢?」她續指,因主體法例中所定的處長權力範圍太闊,故即使政府在附屬法例中指明只針對入境航班,日後亦有權力再作修改。
關注鎖港條例工會聯合陣線、民陣及支聯會,昨就《入境條例》修訂見記者。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指,政府單單表示在附屬法例說明針對入境航班並不足夠,又指如附屬法例未有仔細列明不同的情況,政府官員可有「剩餘權力」,行使主體法例賦予的權力,「附屬法例係禁止唔到呢樣嘢。」
鄒質疑即使有關權力只針對來港航班,但仍會影響在外國工作或讀書的香港市民,「返唔到嚟點算?淨係限制入境解決唔到憂慮」,未來必須監督政府是否有信守諾言,在附屬法例中加入權力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