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傑案商控罪元素 三國安官認同控方「煽動分裂毋須涉暴力」

唐英傑案商控罪元素 三國安官認同控方
「煽動分裂毋須涉暴力」

【本報訊】去年國安法生效首日,青年唐英傑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涉撞警察,被控煽動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罪。案件6月23日開審,高等法院昨開庭探討控罪須證明甚麼元素。控方主張,雖然恐怖活動罪條文提及「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但毋須證明這項元素。三名法官連番質疑,最終裁定恐怖活動罪須證明此元素;至於煽動分裂國家,則裁定毋須證明有暴力元素。

國安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和陳嘉信昨亦指示控方在審訊開案陳詞中,說明被告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煽動的效果,及煽動他人做甚麼分裂行為。

國安法列明,任何人為脅迫中央政府、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或者為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而組織、策劃、實施五類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屬犯罪。五類活動包括對人的嚴重暴力、引起爆炸、破壞交通工具或電力設備等等。

■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昨探討控罪須證明的元素,指主控周天行對「企圖」犯罪的理解不正確。

主控稱不用證危害社會 遭否定

署理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昨表示,條文含義是五類犯罪行為本質上就是「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造成」一句並非須證明的控罪元素。法官質疑按控方說法,「造成」一句便是多餘。彭官問是否任何蓄意傷人都構成恐怖活動,周天行答須有脅迫政府和政治主張等元素。

陳官則指,脅迫政府是犯案者不可告人的動機,問題是犯罪行為本身如何界定。陳官舉例,假設有人為了脅迫政府,在建築物走廊切斷某房間供電的電線,這符合恐怖活動罪所指的「破壞電力設備」 ,但不能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因為只有一間房的人受影響。

陳官直言,「造成」一句必然是控罪元素,否則罪行會過闊。周天行搬出國安法總則回應,指罪行旨在制止和防範危害國安犯罪,毋須證明實際造成社會危害。杜官和彭官則指,「造成或意圖造成」不一定是有實際危害。

至於煽動分裂國家罪,庭上探討是否須證明有暴力元素。周天行指條文列明「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所以毋須證明,獲法庭認同。辯方資深大律師郭兆銘認為,從現實角度考慮,案情應要涉及以分裂國家為目的的武力。陳官反問,若有人發起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公投,是否分裂國家,郭兆銘稱「是」,但現實中香港不會因此分裂出去。

周天行另提到,即使法庭認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意思本身不構成煽動分裂國家,仍可根據整體證據,判斷被告意圖利用標語旗幟煽動分裂,裁定「企圖」犯罪。法官對說法不認同或有保留,彭官認為周天行對「企圖」犯罪的理解不正確;杜官亦指說法略為混亂,建議有需要時再探討。

案件編號:HCCC280/20

唐英傑

■唐英傑涉去年駕電單車撞向警察,控方昨主張恐怖活動罪不須證明「造成嚴重社會危害」,被高院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