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擲垃圾桶蓋襲警案】
【本報訊】前年10月1日全港有示威,24歲工程師被控在荃灣荃豐中心行人天橋上,向橋下警員投擲垃圾桶蓋,但沒有擊中,受審後襲警罪成,判監3個月。他早前向高院提上訴尋求推翻定罪,質疑拉錯人,因警員指擲物者戴着頭盔,但工程師若有頭盔保護,被捕時頭部就不應受傷,頭盔也應有血迹。法官張慧玲聆訊時曾質疑,若上訴人戴了頭盔,看來頭不會有裂傷,但昨日她駁回上訴,認為警員認人妥當,上訴人有備而來參加示威,不戴上頭盔並不合理,相信他被制服時頭盔移動,其間受傷。
法官張慧玲聆訊時曾言,上訴人梁文輝被捕時若戴了頭盔,看來頭部不會有裂傷。不過她昨頒判詞解釋,上述只是她聆訊期間的即時反應,詳細考慮後認為被告有戴頭盔。
判詞指事發時有示威,上訴人身上有頭盔和泳鏡,背包有防毒面具,明顯有備而來。張官不信他示威時不戴頭盔,亦不信他被追捕時會脫下頭盔,裁定他如三個警員指稱,被制服時戴着頭盔。張官指綜合環境證供,頭盔在制服期間必定被移動過,上訴人期間受傷,而傷勢不重兼被頭髮遮蓋,頭盔沒血迹不足為奇。
張官亦指,警員觀察橋上擲物者時間雖短,但非「驚鴻一瞥」,有專注留意,而上訴人的灰色頭盔加黑白泳鏡算是獨特組合。
上訴方亦爭議涉案行為是否襲警,上訴人會否純粹發洩,沒有襲擊意圖。判詞指,警員目睹巨型圓筒形垃圾桶蓋被擲下來,驚恐實屬合理,雖然它跌在警員前方約5米,沒擊中人,但無人能預測它會否着地後繼續滾動。警方當時施放催淚彈和推進驅散示威者,上訴人此時犯案,唯一合理推論是罔顧或蓄意令警員憂慮受到非法武力。
案件編號:HCMA37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