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年9月8日市民在中環遮打花園舉行「香港人權與民主祈禱會」,惟活動中途被腰斬,其後港島出現警民衝突。兩名青年當日在北角遭防暴警搜出雷射筆及噴漆,各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案件經審訊後昨裁決,裁判官王證瑜指警員查問被告前沒履行職責施行警誡,兩人當時裝束並非典型示威者,控方專家測試亦難證明涉案雷射筆的殺傷力;由於未能證明二人有傷人意圖,裁定兩男脫罪。
兩被告周子健(20歲)及賴灝亨(20歲)被指於炮台山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賴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他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別人的財產。拘捕兩被告的警員供稱,當日巡邏時見被告突然急步走,於是上前截停,從次被告背囊內搜出證物,最終宣佈拘捕二人。
辯方在審訊時反對控方將被告承認使用噴漆的口供呈堂,因警員查問被告前沒施行警誡。王官裁決時提到,警員查問前應施行警誡,惟警員卻沒履行職責。當警員於庭上複述被告的招認時,內容與現場片段有出入,該現場片段亦沒顯示招認的完整過程。
王官又指,警員作供時遺漏諸多細節,例如辯方問警員,被告曾否透露在家中使用噴漆,警員答謂「可能有,可能冇」。王官最終裁定控方不能將被告的招認口供呈堂。
另外,控方曾傳召專家就涉案雷射筆作供。專家稱測試雷射筆時使用的電池,並非現場所撿獲的電池,他測試時使用的電池亦已經充電。專家另承認,電池電壓會影響雷射筆輸出功率,故理應使用與原有電池電壓相約的電池測試;惟專家證人稱忘記了原有電池的電壓,報告中亦無相關紀錄。裁判官認為,既然不能還原原有電池的電壓,就不能確定被告案發時使用雷射筆所帶來的傷害,無法證明兩人攜帶雷射筆的意圖。
至於兩被告的證供,王官認為沒有證據顯示兩被告曾使用噴漆或雷射筆,兩人的裝束亦非典型示威者,當時首被告身穿橙衣,次被告則身穿粉色上衣。王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兩被告有意圖傷人,裁定二人脫罪。
案件編號:ESCC142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