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飛天南」吳偉南的代表大狀書面結案陳詞指,飛天南揮棍純屬自衞,即使用棍打中人,「極其量」只是過份武力,昨惹來法官葉佐文不解連番追問:「過份武力,法律上咪唔係自衞囉?」至於次被告黃英傑的大狀則指,黃雖然指罵閘內人士,但其行為一直堅守「非暴力」界線。
代表「飛天南」吳偉南的大狀劉啟賢昨陳詞指,飛天南當晚害怕被身旁戴橙色頭盔的男子絆跌,揮棍純屬自衞。書面陳詞更指出,即使飛天南在英龍圍有揮棍打中橙頭盔男,其行為「極其量只是干犯過份武力」,有關措詞令控方及法官不解。
劉解釋,其意思不是指飛天南實質用了過份武力,而是認為自衞辯解適用於他面對的暴動及串謀蓄意傷人兩罪,即使法庭認定他使用過份武力,但兩罪仍有其他元素須成立才可定罪,不代表用了過份武力即等如暴動罪成。劉續指,針對暴動罪尚要考慮與他人有否共同目的、打頭盔是否個人行為等因素;傷人控罪則是串謀性質,亦非單純有暴力便可入罪,而是要考慮串謀元素能否成立。
次被告黃英傑的大狀則指,黃當天只打算搭車,惟遇上收費區內有人推跌指示牌、向他掟水樽,他才指罵作短暫回應。大狀強調,黃只是圍觀者,即使有指罵對方,他最後都只是閃避或走開,從未出手打人,一直緊守非暴力的界線。葉官質疑,黃身在施襲者最前排,動作「手指指」帶挑釁性,有機會火上加油,「是否暴動中的分工合作?」大狀強調要證明此點,被告與施襲者須有足夠關連,惟被告除了身體接近施襲者外,似乎沒有其他關連。大狀又指其他人是要「保衞元朗」,但黃卻是天水圍居民。
飛天南早前自辯稱,橙頭盔男是與另一名白頭盔人互相「戟親」,絆倒墮地。吳解釋,他擔心若被倒地的橙頭盔男絆倒,自己會再受攻擊,故揮棍叫對方「縮開腳」,但強調棍沒打在他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