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元朗黑夜】
【本報訊】前年7.21元朗白衣人暴動及傷人案,控辯雙方昨結案陳詞。受審六名被告的代表大律師對控方書面描述證供多處字眼提出爭議,務求避開「夥同犯罪」指控,例如要求將控方描述被告與在場人士「一同」指向其他人,改為「同一時間」,又要求將控方描述的「向前跑支援白衣人」改為「向前行」並刪走「支援」字眼等。案件押後至6月18日裁決。
主控官周天行昨引用案例解釋適用的法律原則,包括梁頌恆游蕙禎與助理嘗試進入立會會議室的非法集結案,該案提及非法集結罪定罪元素分別有「主觀準則」及「客觀準則」,本案應採用客觀準則。翻查判詞,主觀準則意即集結者行為是「意圖」令人產生害怕;客觀準則是該些行為「相當可能」導致他人合理地害怕。經法官葉佐文舉例澄清,控方表示,若一場非法集結或暴動有人動手動武,其後在暴力事件後加入參與的人,亦算參與暴動。
次被告黃英傑的代表大狀回應指,希望法庭採用主觀準則,即要證明集結者有意圖令人產生害怕。大狀強調黃案情只涉及指罵,指罵內容亦不足證明其意圖。葉官問,「如果(被告)目的係搵林卓廷算賬,而林卓廷係閘內人士,佢哋(其他白衣人)針對閘內人士,咁又算唔算?」大狀重申黃指罵是短暫的即時反應,目的與其他人不相同。控方回應指,共同目的可以是合法,亦可以是不合法,可以是純粹破壞社會安寧;而破壞社會安寧可指蓄意或威脅使用暴力。辯方反駁,控方未能證明黃蓄意威脅施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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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黃英傑在施襲者身邊指罵閘內人士,控方強調其角色即使非主要參與,至少屬次要參與者,其指罵行為鼓勵其他人施襲。控方主要依賴黃在暴動期間仍向閘內人士持續指罵。葉官質疑打人與罵人不同,若要定義黃為主要參與者有困難,「佢唔係慫恿人打人吖嘛,(指罵)係對住受害人,唔係對住打人嘅人」;控方則指黃與有份施襲男子一同到場及離開。
辯方其後爭拗應該用甚麼字眼描述影片畫面,部份字眼修改似乎因應「夥同犯罪」議題提出。第七被告鄧英斌的大狀謝英權要求將控方描述鄧與在場人士「一同」指向其他人,改為「同一時間」指向他人,亦爭議控方所指鄧與在場白衣人曾交談,認為只是白衣人步近鄧,鄧未有攀談。
第八被告蔡立基的大狀不同意控方指蔡在站內「向前跑支援白衣人」及為白衣人的「其中一員」,認為蔡不是支援,動作亦只算步行,要求改稱「向前行」,身處白衣人堆附近亦只算「在其中」而非「其中一員」。大狀亦爭議蔡面露笑容,不似罵人,要求將「指罵」黑衣人改為「指向」了事。對於控方指蔡持藤條或棍狀物「打了」他人,辯方指重看影片不能確定蔡手上有拿東西,要求刪去持棍或藤條的描述,並將「打了」改成「打向」。葉官問控方,會否存在暴動罪成立、其餘一項傷人不成立的情況?控方稱觀乎證據不會出現此情況。
至於認人爭議,黃英傑的大狀指出,片段被指稱拍到黃的部份只有很短時間,控方提供畫面截圖亦只拍到側面,連口也見不到,認為認人不穩妥。首被告王志榮大狀更指,案中沒針對王的證人認人證供,法庭要靠影片認人,基礎甚至比七警暗角毆打曾健超案例中反黑警員劉興沛的認人證供更弱。葉官表明,案例未有排除法官或陪審團在沒有證人認人時,能夠基於影片等平面證據自行辨認。
受審被告為運輸公司東主王志榮、工程公司東主黃英傑、西鐵燒烤樂園東主鄧懷琛、「飛天南」吳偉南、八鄉鄉事委員會居民代表兼橫台山河瀝背村村長鄧英斌及維修技工蔡立基。另兩被告「懵良」林觀良及「肥林」林啟明早前承認暴動罪還柙待判。
案件編號:DCCC888/19、11、73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