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號橋案 CID狂填錯證物標籤

二號橋案 CID狂填錯證物標籤

【本報訊】中大二號橋暴動案昨續審(圖)。辯方盤問接收涉案證物的偵緝警員(CID),揭露他為證物填寫標籤時多處出錯,例如負責案件的隊伍名稱有出入、疑似寫錯警員編號、甚至同袍寫錯英文名仍照樣簽名作實。警員聲言查案隊伍名稱有出入只是「差別」而非「重點」,認為如此差別可以接受,又稱當時只檢查標籤有否準確描述證物狀態,及是否寫上正確警員編號。

辯稱有「差別」非「重點」

偵緝警員12799李梓濱供稱,前年11月12日為本案被告等5名當天被捕人士證物填寫財物標籤,同袍9079亦有幫忙填寫,李會檢查同袍所寫的標籤。

辯方盤問指,屬於第三被告張俊浩(19歲)的豬嘴標籤上註明案件由沙田警區重案組第三隊處理,惟眼罩的標籤則寫上由新界南總區重案組1B隊負責案件。李解釋,起初確是沙田警區負責本案,惟其後由新界南總區接手。他聲言填寫該標籤時沒發現這點,並謂「呢個係一個差別,但唔係一個重點」。

辯方再指,第三被告背囊的標籤上所寫負責警員的編號為「10209」,負責的警員應是李,標籤編號疑被寫錯。李只謂不認識編號10209的同袍,亦不記得他有否為該背囊填寫標籤及簽名。至於涉案剪刀標籤將李的英文姓名寫成「Li Tsz-bun」而非正確寫法「Li Tsz-pan」,李稱當時只檢查標籤有否準確描述證物及警員編號,如果準確便簽名。

辯方向李展示兩支警方在案中撿取的雷射筆,要求他說明如何分辨。李稱它們的形狀沒分別,但電池容量不同,又強調分開5個證物袋存放5名被捕人士的物品,故此不會弄錯兩支雷射筆。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DCCC36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