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員前年11月晚上在沙田看見一名青年疑將孭袋拋入城門河,上前截查時遭青年推撞胸口。警方其後在河的另一端撈起內有六支汽油彈的孭袋。案件在裁判處審理,青年早前被裁定襲警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裁判官香淑嫻昨指,雖然沒有化驗報告證實汽油彈威力,但汽油彈是易燃物品乃屬常識,案情嚴重,而被告不願向感化官透露半句案情,未顯悔意,故不予減刑;另因案件發生時正值暴力示威高峯期,加刑四個月,連同襲警罪分期執行的一個月,合共重囚21個月。
任職游泳及健身教練的23歲被告林頒法,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沙田大涌橋路瀝源橋襲警及攜有6個汽油彈。
辯方昨求情指,被告有家人支持,亦承諾會繼續進修,重犯機會低,望法庭量刑時可讓被告盡快重返社會。辯方續指,報告顯示被告了解事件嚴重性,已上了當頭棒喝的一課,事件中亦沒證據證明被告曾使用涉案袋內的物品,惟香官聞言稱:「有兩個火機喺入面,使用咗就變縱火喇喎。」
香官判刑時指,雖沒證據顯示證實涉案汽油彈的威力,但汽油彈是易燃物品乃是常識,如燃點後拋出,造成的傷害難料。她指不能忽視袋中有6枚汽油彈之多,樽內都有210至260毫升的汽油,被告顯然有意持續使用或供給他人使用;汽油彈已塞布條,被告帶同外出,即打算在公眾地方隨時使用,監禁是唯一合適懲罰。
另外,香官指本案存加刑因素,案發時正值香港暴力示威高峯期,發生多宗掟汽油彈事件,當日沙田新城市廣場亦有發生暴力事件,雖然本案地點並非在新城市廣場,但被告袋中有打火機、鑽嘴及螺絲批,被告明顯準備隨時使用。
針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香官以1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加刑上調至20個月,沒任何減刑理由。至於襲警罪則判囚兩個月,當中一個月分期執行,被告最終被判囚21個月。
警員陳嘉銘早前審訊時稱,當晚看見被告將袋拋落城門河,截停時被告突然推他胸口、用頭撞他前額。隨後他看見一個袋在河道漂浮,撈起後發現汽油彈等物。辯方則指撈到的袋並非被告所有。
香官裁決指被告遇查時不但沒停步,更出手襲警,意圖逃脫;她又指不相信在相同時間和地點,會巧合漂浮着相同形狀及顏色的袋,而袋中汽油彈唯一的用途是傷人,裁定被告兩罪成立。
案件編號:STCC4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