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湯氏夫婦與17歲少女被控前年7月28日在上環參與暴動,受審後脫罪。律政司其後要求上訴庭澄清,法律上可否以「共同犯罪」原則,控告不在現場者干犯暴動罪,上訴庭上月宣判可以控告,舉例觀察警方動向的「哨兵」、在社交媒體鼓勵暴動的人等等,都應負上刑責。據律政司昨日透露,被告已向上訴庭申請重大法律論點證明書,尋求向終審法院上訴。
昨日元朗7.21白衣人暴動案進行結案陳詞,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引述上訴庭在湯偉雄、杜依蘭夫婦案中的判決,直指夥同犯罪者毋須見面或通訊,也能有串謀犯罪協議。周天行陳詞間透露,該案被告已申請重大法律論點證明書,尋求向終院上訴,聆訊尚未排期。
法例訂明,「赴湯杜火」案所涉的法律問題上訴程序,不會影響該案被告的無罪判決。不過,上訴庭或終院的法律裁決對未來有深遠影響,尤其反修例運動尚有多宗暴動案候審。
上訴庭判詞指,現今的非法集結及暴動具高度流動性,分工仔細,如果不能用普通法的「共同犯罪」原則規管不在現場的協助犯案者,法律就有漏洞,損害公眾利益。判詞舉出共同犯罪例子,包括遙距指揮者、提供金錢或防具的人、透過電話或社交媒體鼓勵行動的人、在現場附近挖磚或收集物資的人、駕車協助犯罪者逃脫的人,通報警方動向的「哨兵」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