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收證物無記錄 雷射筆案四警甩漏 鄭紀航罕判脫罪

交收證物無記錄 
雷射筆案四警甩漏 鄭紀航罕判脫罪

【本報訊】市民前年11月8日悼念科大男生周梓樂,香港仔海傍道一帶有人群聚集,20歲男學生被指以雷射筆照警被捕,被控《公安條例》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若罪成必須判拘禁刑罰。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鄭紀航昨指涉案四名警方證人,在交收雷射筆時皆未作記錄;基於證物鏈的完整性成疑,裁定男生罪名不成立。本案或是鄭官處理抗爭案以來,首宗裁定脫罪的同類控罪案件。

旁聽席上人士在宣判後,一度拍掌歡呼,保安即時勸阻。正就讀大學的被告盧建熹,散庭後自言案件令他備受壓力,生活及學業均受影響,只望往後能專注於學業。

現年21歲的盧建熹,被控前年11月8日在香港仔海濱公園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脫罪被告盧建熹散庭後直言案件影響生活及學業。資料圖片

指證物鏈連貫性有缺失

裁判官鄭紀航裁決指,控方案情指警長34808鄭家瑋於案發當晚11時許,接報有人於香港仔海傍道聚集堵路,於是與同袍乘巡邏車到場,駛至香港仔中心外,看見上方行人天橋有六名男子逗留叫囂。稍後,鄭兩度遭一名男子持發出綠光的棒狀物照射,他出言喝止。

另一警員、即控方第二證人後來下車,跨過馬路中間石壆追截正在逃走的男子,最後截停被告,高級警員則在被告的背囊內,搜出一支雷射筆。被告在警誡下稱:「支筆要嚟觀星咋!」

鄭官稱,第二證人稍後將雷射筆交予另一警員、即第五證人處理。證物後來再先後交到另外三名警員證人手上保管或處理,最後交到負責檢驗的總督察手中,全程總共牽涉六名警務人員,除第二證人及總督察有記錄交證物的日期和時間外,其後的警員證人均沒有記錄交收證物時間。直至去年年底,警員證人才補錄書面供詞,將交收串連起來。然而,聲稱將所有證物交予下一手警員的第五證人,卻無將「所有證物」羅列,未知是否包括涉案的雷射筆。

鄭官稱,被告因涉管有攻擊性武器被捕,警方早應清楚,案中被指是攻擊性武器的雷射筆,屬本案重要證據,卻無記錄交收。雖然呈堂證物的外觀與特徵,與警員描述的相似,惟證物鏈連貫性已有所缺失,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呈堂雷射筆便是案中搜出的那支,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ESCC713/20

■裁判官鄭紀航指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呈堂證物是案中搜出的雷射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