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社工劉家棟前年7月在元朗示威中手持社工證,站在推進中的警察防線前,要求警方讓人群慢慢散去,以免釀成人踩人意外。劉當場被捕,其後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原判監一年,上訴後獲減刑至8個月,但維持定罪。他上周五向高院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證明書,結果被拒,法官黃崇厚昨頒下判詞解釋,指劉所提出的理據已有案例探討過,不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且無合理可爭辯之處。
預計7月獲釋的劉家棟(25歲)由資深大狀彭耀鴻代表,提出三項法律觀點。第一是在考慮被告是否阻差辦公時,除控罪中指明的警員外,應否考慮現場不具名警務人員;第二是甚麼情形下行為會被視為蓄意阻差、與被告的動機有多大關係;第三是法庭可否考慮不相關罪行的判刑原則,例如非法集結罪。
有關第一項問題,判詞指上訴方嘗試將事實爭議塑造為法律問題,惟案例已清晰表明,法庭有權考慮所有因素,而本案被阻礙的警員屬於多名推進警員之一。至於第二項,上訴方解釋劉只希望嘗試與警員理論,要求警員給予人群時間散去;惟黃官認同原審裁決,指劉是故意阻礙警方,並非真誠相信警員不是正當執行職務,亦無合理辯解,且已有案例探討過如何考慮動機。
判詞並指,本案並無考慮不相關控罪的判刑原則,法庭早前判決提及非法集結罪案例,只因本案涉及公眾示威活動,欲指出若干相關因素,而非直接引用其他罪行的量刑原則。
案件編號:HCMA13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