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例不包貓狗被轟落後

交通例不包貓狗被轟落後

【本報訊】現時《道路交通條例》只限馬、豬及綿羊等動物被車輛撞倒受傷後,司機才必須停車,立法會前議員鄺俊宇昨引述政府當時回覆「因為馬、豬同羊係財產」,認為「政府仲用緊幾十年前嘅標準」; 今年政府終刊憲修改《道路交通條例》,惟鄺預計至少需兩、三年始正式立法,「國際城市落後過第三世界,非常丟臉」。

鄺俊宇:非常離譜

鄺俊宇表示,大耳是區內「明星狗」,對他被撞死感難過。任職議員四年來,鄺一直倡議修訂動保法例,他指據目前法律,除非閉路電視片段可證明司機刻意撞死大耳,否則毋須負上刑責。據他經驗,即使司機終被控殘害對待動物,入罪機會微,直斥法例「非常離譜」。

十八區動保專員麥志豪指《道路交通條例》修改後,僅要求司機撞到貓狗後需停車,不代表司機需負刑責。他認為政府修例之餘,亦應加入「不小心駕駛引致動物受傷」。

據現行法例,馬、豬及綿羊等動物被車輛撞倒受傷後,司機必須停車,否則可被罰款10,000元和監禁12個月。今年2月19日,食衞局就《202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刊憲,決定把貓和狗納入《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6條的「動物」定義內,草案已於2月24日提交立法會,預計明天二讀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