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年10月1日中國國慶,香港各區爆發示威。一名女子在北角被警員搜出藏有雷射筆、螺絲批及鉗等物品。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鄭紀航昨裁決指被告的證供匪夷所思、砌詞狡辯,表明不接受沒參與示威的市民會隨身攜帶面罩,亦不信普通市民會帶備望遠鏡以觀察街上情況及保障自身安全。鄭官全盤接納警員證供,認為證物編號「一時一樣」並無問題,警方沒硬性規定要統一,最終裁定控方舉證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罪成判監九個月。
報稱任職理財顧問的被告王思雅(32歲)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及損壞財產兩罪,指她2019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螺絲批、螺絲刀、多個士巴拿及三個鉗。
根據控辯雙方承認案情,案發當日警方發射催淚彈驅散示威者,有警員看見被告形迹可疑,其後跑入理文商業中心,警員上前截停她,她當時穿黑衣、頭戴黑色頭巾,警員從其背包搜出涉案物品。
鄭官裁決指,辯方曾爭議呈堂的雷射筆,並非警員於案發現場搜出的那支。辯方指證物編號一時被編寫為「31」,一時為「17」,質疑警員或混淆其他案件的證物。鄭官指警方沒有硬性規定警員需用統一的證物編號。
被告自辯時曾稱,當時港島區經常有示威活動,故常用涉案望遠鏡觀察街上情況,以判斷是否適合外出工作。鄭官直言不相信正常普通市民會用望遠鏡觀察情況及保障自身安全。被告解釋案發前一個月已隨身攜帶防毒面具,以免吸入催淚煙,鄭官亦表明「不接受沒有參與示威的市民,隨身攜帶面罩」。
被告自辯時指,由於遺失了公司儲物櫃的鑰匙,才會隨身攜帶涉案物品。鄭官直指被告砌詞狡辯,認為她只要換鎖就能解決上述問題。被告亦供稱會隨身攜帶細小的螺絲批以便修理電腦,每年會用兩至三次,鄭官直指被告使用螺絲批的頻率極低,加上她長期外出工作,理應輕裝出行,其證供簡直匪夷所思。鄭官全盤接納警員的證供,認為警員誠實可靠,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辯方求情指,被告已深感後悔,其上司指被告工作態度勤奮,辯方指她只是一時受社會事件影響才會犯案。辯方在判刑後申請被告保釋等候上訴,惟遭鄭官一口拒絕。
案件編號:ESCC104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