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文字案】
【本報訊】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指去年多次擺街站及遊行期間,引發他人憎恨和藐視政府,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罪名。他早前申請終止聆訊,質疑控罪用字含糊抽象,對言論自由構成不必要限制,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區院法官陳廣池昨裁決指,控罪是否違憲應留待正審時提出,認為辯方未能證明被告會如何遭受不公審訊,昨拒絕擱置聆訊,但同時表明控方撰寫的部份控罪有改善空間。案件如期於下月10日開審。
陳官裁決指,法庭可行使酌情權終止案件聆訊,但門檻頗高,需符合若干情況,包括被告不可能面對公平審訊,及案件倘繼續檢控會構成濫用司法程序等。有關情況頗為特殊,辯方有責任證明被告會如何遭受不公平審訊。終止聆訊申請的重點,應是案件有否出現濫用司法程序情況,但辯方只質疑控罪違憲,此事應在審訊而非申請終止聆訊時提出。陳官認為,辯方未能顯示被告如何有機會遭受不公審訊,亦未能證明控方控告被告煽動罪有濫用程序之嫌。
辯方亦要求控方釐清控罪詳情,指控方沒清楚界定控罪所用字眼,做法違反撰寫控罪書的規定,導致被告難以得悉他在案發時的甚麼言詞構成煽動意圖,難以準備抗辯。陳官則裁決指,控罪詳情只需提供合理資訊而非所有資訊,控方除控罪詳情,亦有提供片段和案情撮要;如控罪詳情變得冗長複雜,會令人混淆和誤解,做法不切實際。
陳官指,煽動罪需要考慮語境及案發時的政治、社會及文化情況等,控方明顯指稱被告在案發時的整體言行構成煽動意圖,難以理解為何辯方聲言不知控方指控為何。陳官舉例指,非禮罪一般只會指稱被告在何時何地非禮事主,如何非禮的動作則依賴事主證供或案情撮要,本案控罪也應採取相關做法。但陳官亦指控方撰寫部份控罪詳情有改善空間,例如可指明部份涉案字眼針對警隊。
案件編號:DCCC927、928、93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