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得還群眾一個公道 - 吳靄儀

總得還群眾一個公道 - 吳靄儀

親愛的,知道了你在那兒睡得不好,但心情倒是開朗的,大概應了長毛最喜愛的「行無愧怍心常坦,身處艱難氣若虹」——的確有氣概,可是他身體最近也差了,猶幸仍有力喊一句「和平示威無罪!」才安靜坐下。那天散庭,你轉向內部通道,我轉向犯人欄出口,說不出話來,那一刻的迷惘,久久不能平復。

忘了誰說,需要有人坐牢,也需要外面有人做事,真體貼極了,我就權當代你多做一份工吧。

第一當然要好好準備上訴事宜,以及向更多人解釋發生了什麼事。定罪、判刑兩份判案書後果嚴重,《眾新聞》的社評一語中的。

「法院的裁決明顯偏離香港司法慣例,違反了國際人權標準,侵犯了公民和平集會示威的權利……818集會進行既無任何暴力成分,亦無即時暴力風險,法官僅憑社會氣氛動盪的宏觀背景因素,便把多名向以和平理性稱著的泛民領袖重判,明顯違背了《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均衡準則(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對集會遊行自由作了過度限制。」

此案的「泛民領袖」只有數名,但群眾卻是百萬之數;「組織」未經批准集會判刑以18個月監禁為起點可免,但「參與」遊行以12個月為起點卻是難逃,若不挑戰這個量刑,從今而後,只要警方反對,參加遊行集會就要預備入獄,還有什麼集會自由可言!

和平示威判入獄已是在國際人權法鮮有先例,更何況以12個月為起點!但法庭漠視國際人權法案例並非出於疏忽,而是刻意。審訊中,多位辯方資深大狀詳列大量案例,法官判案書輕輕一句國際案例對香港法庭「沒有約束力」就擱下不理——這與香港上級法庭的一貫習慣不符。這也等於說,香港市民不受國際人權法保護!就此一點,也必須上訴。

但對我來說,最令人不滿的是法庭在判案書顯示的態度侮辱了香港市民。首先,群眾被看成潛在的公安危險,一旦大批集結,多麼和平也得看作隨時變為暴徒。但更大的侮辱是當市民是羊。法庭譴責「泛民領袖」罪加一等的理由,在於他們利用自己的知名度,號召了無數市民上街,因而造成浩大運動、擾亂全香港交通。香港市民遊行示威,每名市民都是為了要表達自己的意見,有意識地行使自己的言論及集會自由,有意令政府看見民意有多浩蕩而絕不是為了追隨什麼領袖!178萬人上街,代表178萬人的意志,要政府重視。數目愈大,政府就愈要重視,而不是視為要重手對付的公安威脅!香港人和平克制,龐大民意,反而被視為罪證,反映的是威權主義的思想。

有種學說,培根為其中表表者,相信大自然的真相是明顯可見的,不必講理,只需消除一切偏見真相便昭然若揭,所以沒有偏見的人就是最有資格判斷是非真假。套用於現今,一般人以為「政治中立」就自然公道。其實「政治中立」往往只是代表脫離現實又以為毋須印證的政治觀點。

你我年紀不小了,多多保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