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法官陳慶偉在本案以18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最終判被告監禁12年。有大律師形容「令人吃驚」,認為被告只須為自己行為負責,沒可能要他為香港政局負上刑責,期望法庭只依據被告的違法行為、按法律後果判罰。
大律師郭憬憲估計,法庭是先決定刑期須達至少10年後,再將判刑推到更高,「過咗個心理關口,判15年同18年對佢哋嚟講冇乜分別」。法庭手上有控方呈上的葉繼歡案例,或就此採納相關刑期。
陳官判刑時表明,即使示威者7.1闖立法會與本案無關,仍會當作事發背景考慮。早前判刑的8.18未經批准集結案,法官胡雅文判刑時亦明言,自2019年6月起社會動盪,充滿暴力和破壞,此後對公眾秩序活動案件判刑時須作特別考慮。
郭憬憲稱,就裁判法院而言,反修例相關案件的確越判越重,皆因律政司覆核不少判刑,上訴庭一般亦下令加刑。不少原本只屬裁判法院級別的案件,律政司仍會選擇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故此判刑較重。不過他認為重判抗爭案被告暫未可稱為趨勢,只能說是2019年後律政司製造出來的新發展。
法官陳慶偉曾審理不少矚目案件,包括前特首曾蔭權瀆職案。陳官於該案訟費命令判詞中,批評曾蔭權容許公關公司協助安排各界名人到場聽審,包括前律政司長黃仁龍、前財政司長曾俊華及作家陶傑,「意圖塑造形象影響陪審團」,相關說法惹起爭議。
陳官亦有份處理另一宗抗爭相關案件,涉及前年一名雙程證男子在大埔墟港鐵站連儂隧道以利刀向19歲男生割頸劏肚。男被告承認蓄意傷人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但控方呈交案例最重只是判監五年半。該案下月14日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