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註冊社工劉家棟前年在元朗示威中手持社工證,站在推進中的警察防線前,要求警方讓人群慢慢散去,以免釀成人踩人意外,卻當場遭警方按在地上拘捕,受審後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重囚一年,是抗爭案件中社工罪成判囚首例。劉不服判決,就定罪及刑期上訴。高院法官黃崇厚早前駁回其定罪上訴,但改判監禁8個月。劉昨向高院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明書,但遭黃官拒絕。劉稍後將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
劉家棟(25歲)兩個月前被駁回上訴,重返監獄服刑,預計三個月後刑滿出獄。他昨由囚車押送至高院,父母等人仍有到庭。劉甫出庭便與旁聽席上人士一一打招呼。
上訴方昨提出三個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要求上訴至終院。其中包括在考慮被告是否阻差辦公時,除控罪中指明的警員外,應否考慮現場不具名警務人員;若行為被視為阻差辦公,在甚麼程度下其動機會被視作蓄意;以及在考慮阻差辦公刑罰時,法庭有多大程度可考慮其他不相關罪行,例如非法集結。律政司代表認為有關問題不具可爭辯之處、或已在其他案件處理過,反對法庭批出證書。法官黃崇厚考慮後,駁回劉的申請。
上訴方早前指劉當時行為僅對警員帶來不便,不構成阻撓。惟黃官不認同,指劉聲言當日是為示威者爭取多點時間安全散去,但沒有證據顯示劉對人群有影響力,人群結果亦沒有散去,認為劉當日是蓄意阻撓警方執行任務。
案件編號:HCMA13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