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區諾軒挑釁或令警動武

上訴庭:區諾軒挑釁或令警動武

【大聲公襲警案】【本報訊】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前年7⽉到旺⾓調停警察清場,被指其間⽤咪高峯敲打警盾,並以⼤聲公靠近警司發⾔,事後被裁定兩項襲警罪成。區早前上訴失敗,更被律政司成功覆核刑期,由140⼩時社會服務令改判監禁九星期。上訴庭昨頒下書面裁決理由,指區當時以粗鄙挑釁言詞甚至粗口辱罵警員,萬一有警員按捺不住被挑動、因而使用過度武力,會加劇警民衝突風險。

本案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原訟庭法官彭寶琴審理。判詞指案發時區諾軒身旁有不少人,氣氛緊張;區諾軒亦情緒激動,使用極容易挑起他人對警方不滿的言詞。另一方面,區在毫無挑釁和衝突下向警務人員施襲,甚至在警司再三要求停止後,仍繼續用揚聲器近距離向他大聲叫囂,行為毫無道理。

由社服令改囚九周

潘官指區犯案情節嚴重,即使有良好背景兼無前科亦須判監,以收懲罰和阻嚇之效。區案發翌日雖已就言詞向公眾致歉,但從沒向遇襲警員致歉,更沒展示悔意,不適合判服務令。基於區已完成超過105小時社會服務令,酌情減刑三周,最終仍須服刑九星期。

案件編號:CAAR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