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聯合國大會1948年通過《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把種族滅絕定義為「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國族、民族、種族或宗教團體」。
國際社會已認定的種族滅絕,包括納粹德國把猶太人囚禁在集中營、日軍南京大屠殺,以至九十年代的非洲盧旺達大屠殺及塞爾維亞部隊屠殺波士尼亞穆斯林平民。但學者對新疆目前的情況是否構成「種族滅絕」尚存爭議。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教授Jeffrey D. Sachs和英國密德薩斯大學法律教授William Schabas在「辛迪加報業」網站撰文稱,根據《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有關罪行定義的五種行為,即殺害一個團體的成員、令成員在身體或精神上受嚴重傷害、故意毀滅團體的全部或局部生命、強制阻止生育及強迫把團體兒童轉移,但今年美國國務院的 《國家人權行為報告》有關新疆問題的指控,尚未能符合《公約》定議,認為新疆存在「侵犯維吾爾人人權的可信指控,但並不構成種族滅絕。」
「從技術上講,即使沒有證據表明有人被殺,滅絕種族行為也可以得到證實。但是,由於法院要求證明肉體摧毀某群體的意圖 ,因此如果沒有大規模殺戮證據,指控很難成立。」兩位作者認為,即使外界證實當局在新疆關押了上百萬名少數民族,「這將構成對人權的嚴重侵犯,但是這本身並不是存在滅絕意圖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