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女警開槍擊中 揮𠝹刀工人半身癱瘓 官斥無悔意囚兩年半

遭女警開槍擊中 
揮𠝹刀工人半身癱瘓 官斥無悔意囚兩年半

【本報訊】2018年11月本港發生首宗女警開槍案,年近六旬建築雜工被指向軍裝警揮舞𠝹刀,遭女警開槍射中左腹,事後下半身癱瘓,須坐輪椅。雜工受審後被裁定兩項企圖蓄意傷人罪成,法官昨判刑指,被告出庭受審及會見專家期間仍堅持個人說法,缺乏悔意,他在案中受傷亦非求情理由;惟考慮他的身體狀況,酌情減刑,判囚兩年半。被告兒子庭外表示控方證據「所有重點都睇唔到」,說法也不合邏輯,未能解開疑團;聆訊文件聲稱案發港鐵站內數部閉路電視當時同時故障,兒子也質疑「冇理由咁啱呀?」

控罪指被告周景登(57歲)於2018年11月7日在深水埗港鐵站大堂內,意圖使警員19835王嘉雄及女警15238袁嘉穎身體嚴重受傷。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判刑時引述報告內容,指被告比較粗魯,但無暴力傾向,亦沒有明顯心理障礙,性格也無不正常之處,再犯機會低。

港鐵CCTV故障 被告子質疑

被告在報告中強調案發時無意襲警,只因工作需要而身藏𠝹刀。陳官相信被告沒有預謀犯案,也認為𠝹刀是被告的工作用具,惟被告於繁忙時段的港鐵站內犯案,明知事主是合法執勤的軍裝警,仍伸出尖銳𠝹刀近距離連番施襲,情緒不穩且帶有怒意。他非因遭他人挑釁才這樣做,受傷後更試圖取回𠝹刀,種種情節均屬加刑因素。

陳官又形容控方證據確鑿,但被告在審訊期間和報告內仍堅持己見,缺乏悔意,毫無反省。至於被告中槍後持續下身癱瘓,陳官稱實屬不幸,惟上訴庭早已明言,被告人在案件中受傷並非求情理由。

庭上透露,被告於2013年6月亦曾在深水埗街頭遇上警員截查身份證,其間拒絕合作並推跌警員,致對方膝頭及食指擦傷,事後被控襲警,判監七天。陳官指出,被告經歷當年襲警案後,仍不珍惜機會改過自新或控制情緒,事隔五年半更變本加厲,以𠝹刀襲警。至於被告是否自尊心過高、抑或過份自卑、或是對執法人員不友善,則不得而知。

審訊期間,控方除傳召涉案警員出庭作供,也播放當時港鐵站內的閉路電視片段作證。被告的兒子連日到庭聽審支持父親,他昨在庭外指,片段看不到警方所謂父親被截查,以及亮出𠝹刀刀片以至向警員揮舞𠝹刀的一幕。他謂:「如果講正常邏輯,一個返工嘅人,點會走去攞把𠝹刀襲擊差人?你趕住返工,就要襲擊佢?」

被告的兒子又透露,聆訊文件聲稱深水埗港鐵站內的數部閉路電視當時均故障,質疑「冇理由咁啱呀?」表明保留上訴權利。

案件編號:DCCC348/20

女警袁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