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冊有罪】
【本報訊】辯方為蔡玉玲抗辯時力陳控罪三大元素無一成立,惟不獲裁判官接納。法庭裁定為保障車主,防止濫用私隱,運輸署長有權審視查冊用途是否與交通及運輸有關,且要查冊者自身與目標車輛有關。本案中,蔡不是進行涉及本案車輛的運輸事宜,亦不是與該車發生意外需提告,她為採訪報道查冊,調查的事件或罪行也跟交通運輸無關,無論是否出於良好動機,都構成明知而虛報用途。
蔡玉玲被控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的陳述,「要項」定義是有可能影響當局做決定的陳述。辯方認為法例規定運輸署長收取查冊費用後,不論申請目的,都必須提供車輛登記資料予查冊者。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則採納控方說法,車輛登記冊原意是讓公眾基於「與交通或運輸有關」的目的查冊,例如交通意外索償、移除無人看管的阻路車輛,立法意圖不可能是容許公眾濫用資料。
徐官續指若公眾只要支付45元就可隨意索取車主敏感個人資料,必然嚴重影響私隱,查冊者目的有可能是向車主作出不法行為,例如尋仇或滋擾。署方要保障車主,有權要求查冊者述明用途,確保資料用得其所。
運輸署網上查冊程式要求填報用途,三個選項包括進行法律程序、買賣車輛、其他有關交通或運輸的事宜。蔡玉玲申報第三個用途。徐官指用途無疑是署方考慮的關鍵事項,若不填報則無法進入下一步驟。
至於蔡玉玲是否虛報,辯方指蔡是調查懷疑運送襲擊者與武器的車輛,明顯與交通運輸有關。但徐官採用了較狹窄詮釋,指署方不是針對車輛曾作何用途,而是要求交代查冊用途,要跟查冊者自身有關,例如查冊者有買賣或法律程序與目標車輛有關。蔡玉玲索取資料是作採訪和報道,採訪報道本身不是與交通運輸有關,屬於虛假。
徐官提到,被告是否有良好動機並不重要,就算署方提供的用途選項有限或不符合需要,被告也不可作虛假陳述。徐官更認為,查冊者可考慮用其他途徑索取資料,例如另向署方作書面申請。判詞則未有詳加說明,倘用查冊制度以外形式向署方索取資料,是否毋須受限於交通運輸用途限制。
關於蔡是否「明知」犯案,辯方指「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相當籠統,不同人有不同理解不足為奇,終院在爭議「朋友」定義的「代客探監」案例中說,就算法庭認為有客觀定義,也未必能肯定被告人理解相同。
不過,徐官指案例背景有別於本案,而「朋友」用法太廣泛,不能與「有關交通運輸」一語比較;指蔡玉玲清楚知道自己為了查找車主和採訪報道而查冊,用途與涉案車輛本身事宜完全無關,即使考慮蔡調查的事件和思疑罪行,也跟交通運輸無關。
判刑方面,裁判官指蔡查冊無疑是用於採訪報道社會關注的事件,但仍須按照運輸署規定的用途,以正當方式獲取資料。鑑於犯案背景和無證據顯示車主受實際影響,每項罪名罰款3,000元,合共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