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涉案酒吧持牌人陳偉才反對控方將其書面供詞呈堂,稱錄口供前警員沒施警誡,令他誤以為自己只是協助調查、而非涉案人。控方則指當時調查僅針對陳淑莊,警員沒懷疑陳偉才犯案,故不用警誡他;況且警員亦非故意犯錯,是真誠的無心之失,法庭職責不是懲罰警方,「其他地方會做(懲罰)」。裁判官鄭念慈認為陳自願錄口供,拒絕剔除有關供詞,並裁定所有控罪表證成立。
控方昨反對剔除首被告即酒吧持牌人陳偉才(32歲)於去年4月23日錄取的口供,指口供在律師陪同下錄取,且陳三度拒絕回答警員黃沛東的問題,反映他清楚知道可以行使緘默權及拒絕提供不利自己的資訊。
辯方反駁指,陳偉才錄口供時,警方已有足夠證據思疑他干犯限聚令,因為案發當晚警方到場調查後,已發現涉案酒吧明顯有人聚集。其後警方收到逾百宗針對陳淑莊涉嫌違反限聚令的投訴,根據有關防疫規例,陳偉才作為酒吧持牌人,必然有嫌疑,因此錄口供前必須施行警誡。
辯方續指,陳偉才在口供中,招認是涉案酒吧「HANDS」的持牌人及負責人,惟他的受查身份究竟是涉案者抑或助查者,對獲取的法律意見會有影響,兩者有明顯不同,故不可因為他錄口供時有律師陪同,便認為他獲取了合適的法律意見。鄭官聽罷陳詞後,拒絕應辯方要求剔除有關供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