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開案提潛逃女生 官轟不公

控方開案提潛逃女生 官轟不公

【本報訊】控罪中一名被指與各被告參與中大二號橋暴動的女生,在警方正式落案起訴前已棄保潛逃,惟控方昨開案陳詞時仍花上大篇幅描述她的被捕過程。主審法官李慶年質疑,此舉猶如間接要求法庭在她缺席的情況下作出事實裁斷,認為做法不公義,反問:「係咪一定要拉埋其他被告落水,先告到其他人?」

引劫匪過身比喻遭反駁

控方昨由外聘大律師張錦榮代表。張於開案時指一名叫黃亭陶的女子案發當日逃跑時失足跌在馬路,警員上前制服,搜出手套、防毒面罩及雷射筆等。

張解釋,黃與控罪中「身份不詳人士」屬同一類人,不會要求法庭將她定罪,其拘捕情況只是作為事實告知法庭。張又透露,黃在本案首次提堂前已離開香港,現正被警方通緝。

惟法官李慶年指出,控方要提出人證物證支持陳詞內容,惟缺席的黃無人替她辯護,「個問題係冇人為佢發聲呀!」李官續指,一貫做法都不會在潛逃人士缺席下審訊,否則是要求法庭不公地作出事實裁斷。控方澄清不是直接要求,李官聞言即謂:「唔係直接,間接都有呢個效果,你間接要我審佢。」

控方比喻謂,若五名銀行劫案被告中有一人過身,五人打劫亦不會變成四人打劫。李官反駁:「呢啲就係魔鬼在細節……過身唔能夠同冇過身相比。」

李官認為,即使刪去有關黃的內容,亦不會影響控方控告他人,「正常做法都係等佢返嚟先處理」。控方表示需翻查案例及索取律政司指示,議題押後至今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