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罪名 - 曾志豪

香港新罪名 - 曾志豪

要教育下一代,除了要教導他們在地鐵車廂持槍玩耍,還要學懂香港新的罪名。

以前的罪名比較易懂,都是以法律用語規範。譬如說你犯了盜竊、貪污、破壞公物、強姦非禮……所有罪名「一睇就明」,很少「歧義」。譬如「僭建」,你只能玩花巧說自己不知道這是僭建,但「僭建」就是「僭建」,無得拗。

香港的新罪名就截然不同,都是「感情色彩強烈的修辭比喻手法」,充滿主觀臆測卻缺乏客觀標準量度。

最常聽的一句便是「xxx做法傷害十四億人民感情」。這個罪名就在「傷害感情」四個字,荒謬的地方是,如何量度十四億人的感情都全部被傷害了?哪一條法例,列明「 傷害感情」是犯法的呢?

《人民日報》最近指控「港大學生會」的文章,便是「香港新罪名」的最佳範文。

首先指控港大學生會是「毒瘤」,這明顯是一個「比喻手法」,但你又不是醫生,如何判斷是「良性」還是「惡性」瘤呢?

文章指,港大學生會自北京出手「完善」香港政制以來,一而再「發聲挑釁」。

如何判斷是「不平則鳴」?還是「發聲挑釁」?

又指港大學生會,「囂張氣焰令人髮指」。

又是一個歧義的形容詞,究竟是「氣焰」還是「氣勢」?你覺得是「囂張」,我卻覺得是正義的「伸張」。

又指控港大學生會在「底線邊緣」瘋狂試探。等等,足球如果在「底線邊緣」即是未出界啦﹗即是仍然合法,比賽繼續進行啦﹗那還有何指責?難道球證會吹雞,就因為球員在底線邊緣盤球嗎?

文章批評港大學生會「在反中亂港的邪路上早已劣跡斑斑」,我實在不知道google map能否找到「反中亂港邪路」這條路。

文章稱「隱藏」校園中的「亂港分子」,「劣行」都將記錄在案,遲早會受法律制裁。

受法律制裁的只能是「罪行」,而不是「劣行」,如果真的要趕時髦,學人用法律這個武器,麻煩專業一點,別再一味靠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