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積電前經理跳槽賠69萬

台積電前經理跳槽賠69萬

台積電採購處前經理薛宗智在2016年離職後,跳槽到同樣從事半導體的中國紫光集團工作。台積電認為薛違反競業禁止協議,提告求償違約金1,557萬元新台幣(下同,約430萬港元)。台灣高等法院昨判決認為薛男違約跳槽屬實,但台積電所受損害不大,酌減判薛男僅需賠償250萬元(69萬港元)。

據悉,薛宗智在2016年涉接受廠商不當招待,台積電發現後請他自行離職,並發給他「競業禁止」特別補償金等共229萬元(約63.2萬港元),但薛離職5個月後就跳槽到中國紫光集團所屬的長江存儲公司擔任「採購副總裁」。台積電認為薛男違反競業禁止協議,提告求償違約金1,557萬元。

台積電認為,長江存儲是中國武漢新芯積體電路製造公司的百分之百持股母公司,武漢新芯是半導體製造公司,故薛男到長江存儲任職,等於為台積電競爭對手武漢新芯提供服務,違反競業禁止協議。但薛男則主張,台積電未明確將武漢新芯納入競爭對手名單,反而是在得知他任職長江存儲後,才將武漢新芯納入競爭對手名單,顯然刻意封殺他的工作權益。

台積電損失小酌減賠款

但台灣高院昨二審判決認為,薛男確實違反台積電競業禁止協議,應賠償台積電損失,但審酌薛男離職後,台積電股價連連攀升,獲利能力也沒顯著下降,難以認定薛男違約造成台積電實際損害,認為台積電求償違約金1,557萬元過高,維持一審見解,將違約金酌減為250萬元。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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