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對兩宗西班牙跨境電訊詐騙案宣判。兩案被告均為台籍嫌犯,共計46人,最重被判13年監禁。對此,台灣陸委會昨表示,對於跨境電訊犯罪的處理,台方向來主張應透過各方合作共同打擊,並將相關涉案人,帶回台灣依法審判。
46名台灣人早年藏身西班牙,冒充公安等人員對大陸和香港居民進行電騙。北京海淀區法院前日對兩宗案進行一審,所有被告罪名成立,判刑4年半至13年不等,並處罰金。根據法院公告,盧俊銘等35人2016年10月至12月期間,在西班牙利用電訊網絡,冒充電訊、公安局人員等身份,虛構被害人因個人訊息洩露而涉嫌犯罪等事實,以需要接受審查、資產保全等為名,先後騙取66名被害人款項共440萬元人民幣(下同,524萬港元),判處盧俊銘等七名主犯10年至13年不等刑罰,林育慶等28名從犯被處4年半至8年不等刑罰。另外,蔡維晉等11人也先後騙取10名被害人款項321萬元人民幣(約383萬港元),蔡維晉等被判刑5年至10年不等刑罰。
陸委會昨指,對大陸法院的宣判,應為台籍被告的各項司法權益給予保障,也應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給予家屬探視的便利。陸委會呼籲陸方,雙方應在既有基礎上合作,共同打擊跨境電訊詐騙犯罪,從源頭徹底瓦解犯罪集團,保障兩岸人民權益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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