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求情 官僅考慮健康

黎智英求情 官僅考慮健康

【本報訊】黎智英於兩案共被判囚14個月,法官胡雅文判刑時均考慮到黎的年紀和健康作減刑因素,終就黎在8.18集結案中兩項控罪各減刑三個月,8.31遊行案則減刑一個月。法官另接納辯方所指,因兩案發生僅相隔兩星期,而且控罪相近,故只將其中兩個月分期執行。

兩個月監禁分期執行

在8.18集結案,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昨求情時強調,該案並不是非法集結,不涉及暴力或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形容當日的遊行為非常和平理性的示威。余指出,案發時維園有民陣號召的合法集會,故有大量市民出席,但黎並非民陣中人,亦不是領導角色。雖然黎被裁定組織遊行罪成,但他事前沒有參與任何與當日集會遊行有關的記者會,也沒有公開發言或號召,遊行期間亦沒有說過任何話,他只是以個人身份參加為時個多小時的遊行。

法官判刑時稱,基於黎過往沒有案底、背景良好,而且考慮到他的年紀和健康問題,故在組織罪15個月監禁及參與罪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上,分別有三個月的刑期扣減,兩罪同期執行,判囚12個月。

在8.31遊行案,黎早前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代表求情時,指黎生於內地,年少時移民來港於工廠打工,後來創業經營成衣生意,白手興家。黎90年代轉戰傳媒業並創辦壹傳媒,是受人尊敬的成功商人,對香港經濟有重大貢獻,亦促進傳媒業多元發展。蔡又透露,高齡的黎身患不同疾病,包括糖尿病、高血壓、失眠。

法官指黎於開審前認罪,故在參與未經批准遊行罪一年的量刑起點中,獲四分一刑期扣減,另因應黎的健康狀況再減刑一個月,判囚八個月,其中兩個月跟8.18案12個月監禁分期執行,共囚14個月。

黎智英現仍背負其他官司,包括一宗國安法案件,指他勾結外國勢力、串謀他人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作出妨礙司法公正作為;及一宗工業邨用地欺詐案,正還柙候審。黎另涉10.1、10.20及6.4煽惑及未經批准集結案。

案件編號:DCCC536、53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