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荃灣衝突 無證據顯示三被告行為「衣着助長示威氣燄」官裁四男女暴動罪成

10.1荃灣衝突 無證據顯示三被告行為
「衣着助長示威氣燄」官裁四男女暴動罪成

【本報訊】中五男生「健仔」曾志健前年10月1日在荃灣遭警員實彈射傷,連同另外六名男女被警方拘控暴動罪,其中四人早前就暴動及縱火罪受審。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昨裁決指,部份被告的衣着和示威者相同,儼如制服,他們應知道穿如此衣着現身會助長暴力示威者氣燄,更指有被告遭警員制服後高叫「光復香港」口號、自己的姓名以及身份證號碼,印證他有意參與暴動,裁定四名被告均罪成,並收押他們至5月5日判刑。

本案原有七名被告,受審四名被告包括陳珩(40歲)、陳金國(20歲)、李振文(26歲)、和女被告郭小琴(23歲),以及「健仔」曾志健、博士生邱宏達和馮清華,其中健仔和邱獲分案審理。馮早前沒有上庭應訊,遭法庭頒令拘捕。

■四名被告罪成還柙後,大批市民在庭外送別囚車。

指不必身處現場也能犯案

裁決透露,第五被告郭小琴質疑現場只是非法集結而非暴動,並指控方沒證據顯示示威者有共同決心行使暴力。練官裁決則表示,上訴庭曾指出非法集結和暴動都有高度流動性,參與者有不同角色,不必身處現場才能犯案。

練官亦指辯方個別處理現場暴力事件,卻沒有提及示威者向警方投擲磚頭及汽油彈等物、築起三層遮陣、在警方攻勢稍緩時推雜物等行為,無助了解事實,質疑辯方說法有誤導之嫌。練官認為示威者有共同意志擾亂秩序,以路障逼退警方,圖令警員無法執勤。

首被告陳珩在警誡會面下稱當天打算到現場急救,往用膳期間途徑現場,但身上沒有急救用品,遭練官質疑前言不對後語,不接納其說法。練官又指,片段顯示一名持藍色摺傘人士身處示威者前線,該把傘和其他傘不同,那人衣着與首被告一樣,首被告被捕時間亦與持摺傘者跑入內街的時間脗合,認為兩者是同一人,指首被告曾助示威者推前防線、向警方擲物,又將橫額拉到火堆中,裁定他暴動及縱火罪成。

「向傳媒喊姓名證有心參與」

控方指次被告陳金國遭警員制服後曾兩度高叫「光復香港」口號,又向傳媒喊叫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練官指這印證次被告有心參與暴動,並自認參與其中是理直氣壯,表達對執法人員的不信任。他指如次被告只是湊熱鬧,不可能帶備頭盔、口罩和眼罩等物品;況且警方已多次警告現場聚集屬違法,又與示威者拉鋸至少20分鐘,正常人眼見此情況肯定會離開,但次被告仍留在現場,可見他有意識地留下參與抗爭,次被告所喊口號也和時下流行的相符。

練官指,控方雖沒直接證據顯示次被告陳金國、第三被告李振文和第五被告郭小琴在場做了甚麼,惟他們應知道其裝備會助長示威者氣燄,也令警方相信示威者人多勢眾,案中也沒證據證明三人為了見證歷史時刻才留在現場。練官認為,常人若然發現身處險境,除非他們有特別任務或不可離開的理由,否認應當盡快離開,惟案中沒證據顯示三人當時具相關理據。

案件編號:DCCC868/19

■被告陳珩稱案發當日打算到現場做急救工作。

■被告陳金國(左)由親友陪伴到庭。

■被告李振文(圖)及女被告郭小琴(下圖)被指助長示威者氣燄。

■女被告郭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