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黨的面子擔心 - 馮睎乾

為黨的面子擔心 - 馮睎乾

特區政府宣佈修例「完善」選舉制度,訂明「選舉期間」任何人以動作手勢、衣服飾物,甚或住所窗外展示的標語,公開「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均屬違法,最高可囚三年。消息公佈後,全城議論紛紛,不少人批評政府欠邏輯,因為呼籲做一件合法的事,沒理由犯法。

好,市民不能呼籲「投白票」,那麼呼籲「不要投白票」又如何?以此類推,可不可以呼籲「不要呼籲不要投白票」、「不要呼籲不要呼籲不要投白票」呢?即使政府瘋狂到一個點,宣佈連提及「白票」兩字也犯法,那麼林鄭月娥有否想過:就算只寫「記得投票」、「一定投票」,諸如此類,有心人仍然聽得出弦外之音呢?

至於邏輯問題,所謂建制派的謝偉俊跑出來護航,說自殺本身並不違法,「鼓吹自殺」則違法,以此類比「呼籲投白票」,稱政府修例沒有不合邏輯,真虧他想得出來,說得出口。憑常識也明白,自殺跟投白票性質完全不同,無法類比。投票本為表達民意,若民心所向是投白票廢票,有何不可?

真要類比的話,「呼籲投白票」就好比你光顧一間餐廳,發現沒有一味菜可以入口,於是寫食評叫人不要吃一樣。如果餐廳老闆不希望看見這類劣評,他唯一可做的,是改良食物質素,或索性「執x咗佢」,而不是追殺那些發表劣評的客人。連比喻的邏輯也講不通,果然又是「廢物」。

當然,今時今日跟政府講邏輯、談道德,統統都是多餘。我不跟你談道理,我跟你講利害。民意若傾向投白票廢票,有沒有人呼籲也分別不大。天打雷劈,應該做的還是會做。然而一旦政府明文禁制大眾呼籲,分別可大了:本來對選舉漠然的人,鬥志馬上激昂起來。

我就聽見一位移了民的朋友說,她本身不想投票,但看到政府這樣「完善」法例,內心那團火一秒重燃,決定搭飛機回港投票(一定係投愛國者,除非唔係)。「完善」了的選舉,萬一出現數以百萬張廢票,比當選者票數更多,中央的面子豈不是被林鄭政府和建制廢物丟得一乾二淨?到時會否不公開白票廢票率,甚至連投票人數也保密呢?我很替國家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