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麵包師傅前年11月三罷當天,在大埔被警員搜出背包內有14吋長木棍及六角匙,辯稱是製作麵包及清洗麵粉機所用,帶回舖時路經集結現場。原審裁判官蘇文隆認為基於司法認知,工具必然用於堵路破壞,裁定他罪成,判囚九個月。麵包師傅不服定罪與判刑,昨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法官潘敏琦昨屢次打斷上訴方陳詞,更三度質疑上訴人稱木棍是麵包棍的說法,揶揄謂:「一個(被告)就話整瑞士卷,一個(被告僱主)就話整蛋卷;以我嘅司法認知,係兩樣嘢嚟㗎喎。」最後駁回上訴人申請,原本獲准保釋的被告須即時入獄。
上訴人葉耀民(30歲)由資深大律師駱應淦代表。聆訊時葉自辯稱麵包舖遺失麵包棍,他便將家中的地拖棍改裝為麵包棍;六角匙則用於撬開麵粉機作定期清洗。葉稱案發當日帶工具回舖,路上遇警截查。麵包店店主、葉的僱主當時出庭證實說法。
法官潘敏琦昨屢次打斷駱的陳詞,質疑上訴人的說法,「好明顯係屋企用過啦,又唔好當法官係住喺象牙之塔,做食物又點會用呢啲咁嘅工具?」對於上訴人質疑蘇官以司法認知定罪並不妥當,潘官反駁指裁判官亦擔當陪審員身份,可運用生活經驗作判斷,反問:「點解唔可以用呀?你淨係執住佢司法認知呢隻字啫!」
潘官又質疑店主聆訊時稱木棍是製作「蛋卷」所用,被告卻稱是「瑞士卷」。潘官揶揄謂:「你唔好又話我唔可以用司法認知呀!」其後談及六角匙時,潘官即再返回「瑞士卷」和「蛋卷」議題:「咁點解瑞士卷會變蛋卷?」更「建議」駱大狀:「問吓你個junior解唔解到?」潘官其後發現原審時上訴人由駱身旁的大律師陳李隆代表,再質問陳:「蛋卷同瑞士卷係咪一樣呀?」有旁聽人士不忿輕呼:「係呀!」
陳大狀反駁指,網上有資訊指兩者沒分別,並澄清麵包棍用於搓麵粉,而瑞士卷只是例子。惟潘官仍不滿,說:「唔係呀嘛……佢言之鑿鑿話係瑞士卷!」
針對上訴判刑申請,潘官強調本案於大三罷翌日發生,法庭需考慮其處境。潘官續指,上訴人到場前已有暴力破壞,惟他仍選擇逗留,更帶備防護裝備,「唯一合理推論就係裁判官嘅推論」。潘官最終駁回上訴定罪申請,並指蘇官沒犯下明顯過錯,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HCMA25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