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行反蒙面法 黃之鋒囚4月 古思堯監5月

遊行反蒙面法 
黃之鋒囚4月 古思堯監5月

【法庭直擊】

【本報訊】前年10月5日蒙面法生效首日,港島有數百至一千人和平遊行抗議。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早前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觸犯蒙面法,同案社運人士古思堯不認罪,昨同被裁定參與遊行罪成。裁判官鄧少雄參考黃之鋒和周庭等人被重判的包圍警總案,認為該案遠比本案嚴重,本案不涉暴力,規模小得多,同時亦考慮黃和古分別是標誌性人物和領導人物,判處黃入獄四個月,古入獄五個月。

黃之鋒(24歲)去年底因前年6月21日包圍警總案,被判監13個半月,現正服刑。周庭認罪下判囚10個月,其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控罪以12個月為起點。裁判官昨指,控罪沒有量刑指引,本案起點定於六個月。

裁判官指黃之鋒有同類案底,因認罪減刑至四個月。至於身患癌症的古思堯(74歲),裁判官指健康狀況不成減刑因素,惟古對案情沒有爭議,故減刑一個月,判監五個月。黃的蒙面法控罪以15日監禁為起點,認罪減至10日,與遊行刑罰同期執行。

黃昨由囚車押到東區法院,聆訊開始時仍未現身被告欄,當裁判官宣讀完古思堯的罪成裁決,控方開始講及與黃有關的判刑因素時,懲教員始帶黃入庭。旁聽席市民紛紛揮手致意,黃亦輕輕揮手回應。中途休庭時黃返回羈留室通道,向旁聽市民說:「一陣間見,好掛住你哋呀!」

辯方求情指,案發時黃並非一直戴口罩,只是接受訪問時才戴上,表達抗議蒙面法和公民抗命,不是想隱藏身份、干犯暴力或逃避罪責。大律師續指遊行規模較小,時間短,沒有人受傷,黃不是組織者。裁判官指示威者攜帶直幡,反映有計劃,大律師重申黃只是參與者。

■古思堯昨受審前在庭外拉橫額抗議,自言以因抗爭第11次入獄為榮。

官指圍警總案較嚴重

古思堯雖不認罪,但亦不爭議案情,裁判官昨裁定他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沒律師代表的古親自發言,貫徹把坐監視作等閒的作風,自言今次是第11次入獄,「可能仲會第12、第13次坐監,下次我會故意違反國安法」,並謂「人權大於政權,人民高於國家,多謝法官」,最後不忘補充:「仲有結束一黨專政,打倒共產黨。」

案情指數百至過千示威者遊行,下午2時許由銅鑼灣東角道起步,3時許抵達中環遮打道,受阻馬路一小時後重開。示威者大部份戴口罩,沿途高叫「蒙面無罪 立法無理」、「解散警隊 刻不容緩」等口號,並唱《願榮光歸香港》。

裁判官判刑時指,周庭案遠比本案嚴重和大規模,持續15小時,集結者達9千人,周庭積極參與,交通嚴重受阻,61宗999求助未能獲警方回應;本案沒有暴力或破壞公物,持續兩小時,人數為數百至一千,影響港島主要道路。另一方面,黃是標誌性人物,遊行期間接受訪問,古則是領導性人物,手持直幡。裁判官休庭離席時,古再高呼「民主萬歲」、「人權大於政權」。黃望向旁聽席告別,支持者連番以「加油」、「撐住」為兩人打氣,亦向古說「保重身體」。

案件編號:ESCC2097/20

黃之鋒

■前年10月5日蒙面法生效首日,港島有大批市民和平遊行抗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