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謬絕倫 呼籲投白票、不投票囚三年

荒謬絕倫 
呼籲投白票、不投票囚三年

【本報訊】北京以「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為名剝奪港人民主權利,同時利用法律為工具,令表達不滿亦要面對刑責。特首林鄭月娥昨宣佈修改本港選舉制度後的選舉安排,相關條例草案今日即提交立法會首讀,更首次引入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等定為刑事罪行,官員更明確指出,在寓所窗口張貼呼籲不投票或投白票標語,又或在衣服展示或佩戴徽章亦屬違法,最高可判囚三年。有法律學者直言,從未聞外國有限制煽動他人投白票案例;有學者憂慮市民選舉期間行使言論自由時會誤墮法網。

林鄭昨午率領律政司長鄭若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曾國衞、常任秘書長鄧忍光等人會見記者,宣佈行會已通過《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今日將向加開的立法會特別大會提交相關草案首讀,並宣佈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投票日為今年9月19日,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投票日12月19日,第六屆行政長官選舉投票日為明年3月27日。

今次北京指揮特區政府操刀大改香港選舉制度、全面改組立會及選委會,大減民主成份外,亦採取措施「規管操縱、破壞選舉的行為」,包括修訂《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建議如任何人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即屬干犯非法行為,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監三年。

林鄭月娥

動作姿勢涉煽惑亦違法

林鄭昨被問到為何呼籲他人投白票是問題時稱,增設有關罪行源於《基本法》附件一及二;又指根據過往選舉經驗,認為有需要作此修改,強調不容許操控選舉行為。

至於何謂「公開活動」,鄭若驊引述條文解釋,意指向公眾作出任何相關通訊、被公眾觀察到其行徑、動作、姿勢、手勢等涉及煽惑,以及向公眾分發或傳播任何材料等;又指無論涉事者是否親身在公眾地方作出煽惑,條例下均可界定為「公開活動」。若有關人士有合法權限或辯解,可以作為免責的辯護。

有記者追問及背後法理基礎、有否外國例子及會否損害言論自由,曾國衞一直「兜圈」迴避回應,僅稱立法是為禁止有人嘗試組織、或在公開活動煽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主要係留意到有啲人士企圖作出呢方面嘅行為,去嘗試破壞呢次選舉,或者令呢次選舉公信力下降」,強調與選舉投票率無關,惟未能解釋白票如何可破壞選舉。

歐洲案例:屬言論自由

事實上香港以往有政黨呼籲選民在選舉中不投票或投白票,如首屆立法會超級區議會界別選舉,就有政黨動員選民超區投白票,但選舉一樣順利進行。法律評論團體「法夢」成員黃啟晹指,未聽聞過外地有相關限制煽動他人投白票的案例,反而歐洲人權法院有案例,指鼓勵投白票或廢票是言論自由一部份,批評政府以「粗疏的形式」修改法例條文,限制港人言論自由,損害港人的人權。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也形容,香港已漸偏向內地人治化的法律制度,坦言難以再用熟悉的普通法及《基本法》看待問題。

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形容政府仍沉迷於找「大台」,以為懲罰恐嚇大台,民間就會不為所動,但這個時代根本不存在大台,以阿布泰事件為例,市民自發一呼百應爆買,「政府做呢啲根本就係多餘」,事實是香港人根本認為這場是「假選舉」,因而感到反感和拒絕認受。專欄作家葉一知在社交網發文,指林鄭稱選民投白票合法,「咁叫人做一件合法嘅事,為何叫煽惑?」正如說「你煽惑林鄭做返個人」,根本不合邏輯。

中大政治與行政學系高級講師蔡子強質疑,選舉期間候選人呼籲選民投票,或朋友間談及會否投票,同樣屬於能「影響」選舉結果,反問政府以甚麼理由把「投白票」行為單獨區分、規管,憂慮有關規管影響市民的言論自由。

■政府將立法引入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等定為刑事罪行;圖為2017年特首選舉有選委在選票寫上粗口表達對選舉制度的不滿。

■過去本港不同選舉均會有市民以白票或廢票表達不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