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栢芝子私隱案 控方申證人匿名

張栢芝子私隱案 控方申證人匿名

【本報訊】《壹週刊》前年刊登藝人張栢芝三子的出世紙,總編輯、記者和兩間公司被控違反《私隱條例》,昨在西九龍法院第二次提堂,下月10日再訊。控方為證人申請匿名令,透露雖然上次提堂時傳媒已報道該證人身份,惟不想公眾根據證人身份,繼續在網上搜尋案中洩露私隱的報道。裁判官認為控方未提供充足理據,結果留待下次處理。

官指須提供更多理據

控方申請禁止公開可以識別第一控方證人和資料當事人身份的資訊。裁判官林子勤問,證人身份已被報道,為何仍要匿名,控方稱為免涉案私隱再度攝入公眾目光。裁判官則指證人資料是另一回事,控方須提供更多理據。控方解釋,披露證人身份會讓人搜尋到網上流傳的涉案報道;辯方建議留待下次處理。

裁判官批准押後案件,待辯方研究控方文件。本案有四名被告,壹傳媒有限公司、Element 5 Digital Limited和《壹周刊》總編輯麥景慶各被票控「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罪,記者鄭靜則被控協助及教唆干犯控罪。

案件編號:KTS566-569/21